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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思考著。

    曹雲播放視頻,道:「這是寒子弄到的,范妻做筆錄的視頻。」

    因為案件重大,所有的訊問和筆錄都做了視頻證據。李墨親自上場做筆錄,詢問的問題有很多坑,但是范妻都一一化解。

    你借給朋友一萬塊,沒有借條,事後要債時應該採取何種方式呢?

    曹雲答案:邀約第三人上門拜訪,找機會直接問:XXX,你借的兩萬塊什麼時候還我。XXX會下意識的反駁回答:不是一萬嗎?OK,假設將來需要上庭,證據就有了。

    李墨用了很多專業的手法,甚至有誘供的嫌疑。比如看準時機問:看見槍你不害怕嗎?范妻一愣,反問:什麼槍?范妻如果很警惕快速回答,那顯然有假。范妻的反應符合非知情者的反應。

    陸一航道:「暫停……范妻表現的很到位。我相信她沒見過槍。但是提到槍之後,范妻沒有擔憂,擔心,緊張的表情,反而是有種恍然明白的表情。可能她知道範十一要做什麼事,只不過沒有想到會用到槍。」

    曹雲並沒回答,繼續放視頻,視頻結束後,曹雲道:「這把槍來源泰黑,通過非法渠道進入東唐,並且是一把彈道被泰國警方註冊在案的槍枝。另外,謝陸在泰國有個生意上的仇人,和泰黑有不清不楚的關係。」  

    雲隱道:「基本框架結構有了,仇家收買范十一,運輸槍到東唐,范十一動手。哦西馬可。」

    陸一航皺眉:「這案子有些奇怪,看起來是很粗淺的作案,范十一作案前後本應該對自己進行一定的偽裝,但卻沒有。又存在很複雜的武器運輸,從泰國運輸一支長槍到東唐。在假十人營發出警報後,警方對謝羽採取了48小時的保護。保護時間結束後,謝羽去公園,而後遇害,距離解除保護不過兩個小時。從這點看,這個案子謀劃性又非常強。這不是前後矛盾嗎?」

    大家沉默中,魏君輕聲道:「范十一沒殺人,他是專門去背鍋的。」

    曹云:「繼續。」

    雲隱問:「為什麼背鍋?」

    魏君:「我不知道,我覺得太明顯了。假設作案當天他戴口罩,拋棄兇器再做另外一套偽裝,我認為警察要調查的難度會提高很多。不太可能打撈到兇器。」

    雲隱一拍掌:「我知道了,烈焰法庭。范十一存疑,未被定罪,他被釋放後,最惱火是誰?謝陸啊!謝陸用一億現金擺現,說明他最少準備了十億復仇基金。十億要范十一一條命,很難嗎?一旦范十一遇害,這案子必然會再次引發社會關注。烈焰法庭銷聲匿跡這麼久,也應該重現江湖了,於是強勢介入,證明範十一不是殺害謝羽的兇手,轉而對謝陸進行審判……這邊應該要有掌聲。」  

    沒有掌聲!曹雲問:「主謀是烈焰法庭?」

    雲隱回答:「就是他們,謝陸很可能在私家偵探調查後,對主謀嫌疑最大的泰國的仇人下手。衍生出很多法律問題,私家偵探要不要為自己的錯誤報告買單?謝陸被報告誤導,其為結果負全責嗎?就這兩個問題,就足夠一群律師辯論兩天了。」

    「烈焰法庭嗎?」曹雲看屏幕自言自語反問一句。他和魏君觀點一致,范十一很可能不是真兇。范十一攜帶長條背包,不掩飾自己面貌,是為了讓自己有嫌疑,原因是什麼呢?

    雲隱的回答可以解釋曹雲關於動機的疑問,但曹雲並不滿意。3號法官和曹雲說過,烈焰法庭不會製造案件,而且烈焰法庭有大聯盟的監管,有一定自己的遊戲規則。特意製造冤假案的可能不大。

    曹雲思考良久:「你們認為呢?」曹雲開這個會,並不是有了看法後,想在大家面前炫耀自己的能力。而是陷入了死胡同後,希望能集思廣益。曹雲有看法,看法只限於范十一很可能不是真兇這個基礎。

    大家思考良久後都搖頭,現在雲隱的答案最靠譜。

    曹雲等待數分鐘,見無人發言,道:「雲隱,明天開你最鳥的車,我們去拜訪下范妻。」  

    雲隱:「神經病,人家直接把你趕出來。」

    曹云:「所以讓你開豪車,最少要超過六百萬的豪車。」

    第二百三十三章 拜訪

    東唐住宅排除富豪級別的人大概分三種。第一種類似寒子早先住的房子,產權屬於市政廳,租給低收入者,面積很小。第二種類似高岩的商品房,高樓公寓,有產權,價格高。諸如東唐市區範圍公寓一平米從三四萬到十萬不等,這類商品房業主多是有錢人。收入不算低,但是又買不起公寓怎麼辦呢?於是就出現了第三種房子,去郊區自己蓋房子。東唐地皮屬於私有,距離城市越遠越便宜。諸如曹雲最早住的房子稱呼為一戶居,自己去郊區和農村蓋的房子,稱呼為一戶建。三十萬左右基本可以蓋漂亮三層小別墅。

    窮的人住房面積小,甚至只有十平米內的市政廳出租房。中低產階層通常是郊區買地自建。富裕人士和成功人士多住高層公寓。至於富豪住宅就五花八門了,有錢吃白菜是為了養生,沒錢吃白菜是因為沒錢。

    范十一退伍後成為一名警備人員,但不到三個月就辭職做小生意,一度輝煌過,也是有幾百萬的人。所以他的房子肯定不是鴿子房。不過幾百萬還算不上成功,高樓公寓太吃力。目前范妻和范十一住在北郊,是距離城市大概二十公里的一個農村中的一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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