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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少聰明的話就跟順風車。最壞的情況就是馬玉被林少和趙少圍攻。這就是曹雲只有50%把握的原因。如果馬玉做人真的這麼差,四個死黨,自己求脫身,兩個死黨卻要拉著他陪葬,那曹雲認栽。

    曹雲認為最有可能的情況是,趙少反咬馬玉,林少做為唯一證人,他會不恥趙少的行為,轉而證明趙少撒謊。

    白川看趙少,趙少眼神閃爍不定,法官敏銳的發現趙少有異,提問:「趙某,你有話要說嗎?」

    趙少左右掃視,許久之後,道:「我和馬玉認識二十多年,從來沒見他喝醉過。林少的家教也很好,又是個妻管嚴,也沒見他喝醉過。我們主要社交圈就那麼幾個人,大家都是品酒,而不是酗酒。其他人……諸如下屬之類,也不敢灌我們酒。」

    趙少選擇了光明的道路,雖然他自己跑不掉偽證罪,但是出獄之後,最少會有兩個兄弟去接他。

    接下來是定乾坤的一步。

    馬玉真的只喝醉過一次?並且沒見過薛某這樣喝醉的?

    當然不可能,作為基金老闆,酒桌社交是必須的。曹雲有選擇的上交證詞。檢控官你要認真可以啊,你去調查,看多少人會證明馬玉喝醉過。能證明馬玉喝醉的人,都是和馬玉有恩怨的人,既然是和馬玉有私人恩怨,那麼曹雲就能打掉他的證詞。  

    這個戰術稱之為主觀戰術,通常用於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之間的辯護,兩者之間的區別只有一個,傷人者是否在主觀上有殺死對方的想法。

    比如一個成年人打了一個小孩一拳,小孩死了,成年人只是因為熊孩子吵鬧忍受不了,熊孩子的父母又不管教自己的孩子,所以在小孩打擾到自己後,才給了小孩一拳。這就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假如成年人在筆錄時候,承認自己在出拳時考慮過會打死小孩,那就是殺人罪。

    這種辯護方式適用於比較模糊的案子,用拳頭就屬於模糊,用匕首,那就不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曹云:醉酒百態,且不說馬玉對自己自律,即使馬玉是一個放縱的人,也難以看出一個人是真醉還是假醉。兩次證詞的不同,完全是因為他自身對醉理解的不同。刑案的精神是疑罪從無,馬玉並沒有做偽證,他只是做了錯證。今年上班年,東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證詞被認定為錯證,而不是偽證。

    曹云:法官大人,偽證罪有一個基本點:主觀故意。主控官完全沒有馬玉存在主觀故意撒謊的證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鑑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偽證罪皆不成立。所以,我要求檢方撤銷對我委託人馬玉的指控。  

    檢方準備顯然很不充分,他們認為馬玉在上次庭審中認罪了,那事實就不需要再進行論證。他們忽略了偽證罪形成的基本點,那就是主觀故意。只要檢方定不死主觀故意,偽證罪就無法成立。

    能對曹雲造成威脅的有三人,第一位是趙少,曹雲收集了大量的資料,為的是要干翻趙少。

    第二位是林少。假設林少和趙少聯手證明馬玉撒謊,曹雲服輸。

    最關鍵的一位證人是王妻,曹雲沒有和王妻有任何聯繫,他相信即使檢方找上王妻,王妻也知道怎麼應付檢方。假設曹雲和王妻見面,說明情況,或者留有通話記錄。再假設檢控方是司馬落,那反而是落下把柄。

    曹雲的優勢在於偽證罪很輕微,沒有人會願意損人不利己的去得罪馬玉和馬家。就本案來說,幾乎沒有社會危害,沒有道德上的缺失,反而是馬玉為了朋友做偽證,表明了馬玉有道義。所以會幫助檢方的人,都和馬玉或者馬家有私人恩怨,既然有私人恩怨,曹雲有把握讓其證詞不成立。

    曹雲再厲害也得有米下鍋。如果馬玉在牆尖案庭審中,清楚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說明了前因後果,那曹雲也回天乏力。

    曹雲同時也要收集證據,除了二十份證詞,還有名媛姐妹出庭作證之外,曹雲還上交了手機檢測報告。證明在案發後,馬玉做筆錄前,馬玉上網搜索了醉酒標準是什麼?醉酒不醒人事是喝了多少?身體感覺冷是醉還是沒醉。進一步說明馬玉沒有判斷一個人是否完全喝醉的能力。當然,這些是事實存在的,所以曹雲才上交。如果事實不利馬玉,曹雲就不會提這件事。  

    即使這樣,最後馬玉是否有罪還取決於法官。

    主觀故意需要主觀來判斷,由於是主觀,不可能有絕對證據,只能是參考證據。為了影響法官的主觀判斷,曹雲收集了大量的旁證。

    法官可以裁定:王少牆尖案件中,馬玉當庭承認自己犯了偽證罪,至於言語上的修飾和用詞,並不能改變這個事實,裁定馬玉偽證罪成立。

    法官也可以裁定:未有確鑿證據說明馬玉故意撒謊,從目前辯方提供的證據來看,無法判斷馬玉的偽證罪是否成立。按照法律精神,疑罪從無,故而判處馬玉偽證罪不成立。

    第二百零四章 上訴和抗訴

    小案沒有陪審團,最終裁定者還是法官。如果不服裁決,檢方和辯方都可以上訴。曹雲並不怕檢方上訴,因為在三少態度已經很明確了。趙少認栽,不拉林少和馬玉下水。林少肯定要借東風。只要三人抱團,二審中檢方是無法拿出有實質性的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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