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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馬落:「介紹一下。」

    小美:「五月中旬一天上午,具體哪一天我忘記了。巴松在接到一個電話後聯繫了謝陸,說越南那邊出事了,如果謝陸有空,最好來曼谷一趟。掛斷電話後,我送上茶水問出什麼事,他說越南那邊死的四個人不是普通人。」

    小美:「我安慰說,泥石流是自然災害,誰都沒辦法。巴松說,知道為什麼喜歡你嗎?因為你單純。第二天中午,巴松請謝陸在某酒家包廂吃飯,連我也被趕出來。中途我送一個重要電話進去,接電話後,巴松讓我剪雪茄。我去一邊剪雪茄,巴松對謝陸說,金俊算個人物,也不算什麼了不起的人,他要較真我們也別客氣。」

    小美:「謝陸說,什麼是他較真我們才不客氣?高岩有句俗話,斬草不除根,春風吹有風,你這麼優柔寡斷,把命運掌握在別人手上,遲早會後悔。巴松說:我和大哥你不一樣,我的生意主要的泰越兩國,殺金俊是下下策。」

    小美:「謝陸說:你能對付過去嗎?巴松說:金俊這人缺少魄力,只要不被抓到尾巴,他想動我,也要權衡權衡。相信我,把屁股擦乾淨,只要他沒有證據,就跳不到哪裡去。謝陸很不滿,你這態度,讓我對合作有些擔心。你先說住戶是普通老百姓,沒事,人死了後變成了金俊家屬,你又說沒事。什麼才算有事?」  

    小美:「巴松不高興,謝大哥你是不相信我?謝陸說:我就是不相信,連裡面多少人都不知道,連屋主身份都沒查清楚,就敢讓手下殺人。巴松:謝大哥,當時可是你提出的妙計,暗示了金雷,還說誰也發現不了破綻。謝陸:誰發現破綻了?我出謀劃策是解決問題,你卻沒有調查清楚。現在你最好聽我的,除掉金俊,一了百了。」

    小美:「兩人爭吵聲音越來越大,我就忙勸和,送上雪茄說,兩位老總都是為了生意,生意和則雙贏。兩人沒說話,巴松讓我出去幫他買包煙。我離開關門的時候,聽見巴松說:謝大哥,我們還是冷靜一下,先計劃下怎麼擦乾淨屁股。」

    司馬落:「我暫時沒有問題了。」

    巴左站起來:「證人,據我所知,你離開巴氏集團已經兩年,這兩年都住在自己老家的精神病院內,據說情緒和精神都非常不穩定,自殺和自殘不少於三次。」

    司馬落反問:「請問巴左律師是怎麼得到這個信息的?」

    巴左道:「巴總很關心小美小姐的健康,所以和小美的主治醫生保持了一定聯繫。我認為讓一位精神病人做證實在有些荒唐。根據小美的主治醫生所說,小美的病是不可能治好,要麼瘋瘋癲癲,又哭又鬧,要麼一個人坐著什麼話都不說一整天。」  

    司馬落問:「巴總是否知道,小美的主治醫生是小美的青梅竹馬呢?」

    巴左一愣:「嗯?」

    司馬落道:「小美知道巴松不會放過自己,只能裝瘋賣傻,家人送她到老家的精神病院。她的主治醫生是小美十五年的鄰居,九年的同學和發小。原本巴總每個月會『關心』兩次,後來發展到兩個月關心一次,最後半年再也沒有打來電話。昨天我和小美聊了一會,在小美任職巴松私人助理期間,巴松可是做了很多壞事,難怪這麼關心小美的情況。這也反證了小美的證詞,謝陸說巴松優柔寡斷,有僥倖心理。如果聽謝陸的話,三年前把金俊殺了,估計也沒有今天的事了。」

    巴右站起來:「剛才小美證人說的很清楚,她和巴松之間存在有無法調和的仇恨。我不否認也不承認巴松是不是這樣的人,但是小美認為巴松是一個超級大壞蛋。我問個問題,小美的證詞可信度有多高?」

    司馬落道:「為什麼我會在烈焰法庭,就因為很多證據都是人為證據,很多真相被掩蓋。我認為烈焰法庭有自己的行為準則。在這裡我申請測謊,對小美測謊。」

    測謊有兩種認識,一種認為準確率無法到達一定程度,不可信。一種認為可以採取測謊。

    很多人不知道,在民事糾紛中已經出現了測謊,特別是借貸糾紛中。  

    按照高岩法律規定,測謊是警察偵查的一種輔助手段,不能做為證據。也就說警察可以用測謊來識別你是否撒謊,但是這個結果只是線索,不是證據。在法庭上,刑事案中目前還未有法官同意測謊。

    在民事糾紛中,特別是借貸糾紛中,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測謊,但是能不能被批准要看法官最後的決定。另外,如果原告要求測謊,法官同意申請,被告拒絕測謊,這個結果可以變成原告的優勢證據,但不是死證。

    現實案例中已經有民事測謊轉變判決的案例。民事和刑事有很大不同,民事裁判中法官作用極其重要,其人品,信譽等各方面指標要求都非常高。刑事沒確鑿證據就是無罪,民事沒確鑿證據,還有優勢證據,還有蓋然性證據等說法。

    不太肯定你乾沒干,但是大部分證據覺得不是你乾的,你就擁有優勢證據和蓋然性證據,於是最終裁定你勝訴。

    比如深夜,大排檔喝酒的A在被B打了一拳,兩人分開,A繼續喝酒,站起來沒站穩摔倒了。當時沒事,第二天發現眼睛受傷,經過鑑定眼睛遭受撞擊或者擊打。A把B告上法庭,A和B都無法拿出死證。這種情況下,有可能裁定B賠償,有可能裁定B有一定賠償責任,由於B有這個行為,無法證明不是自己攻擊導致A受傷,那B就要賠償。那A的傷勢是不是真的由B造成呢?沒有事實,不知道,AB都不知道,法官也不肯定。這就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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