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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英可以回答,呼延屏沒撒謊,是王小姐撒謊騙了呼延屏。可問題又出來了,曹雲會請一直在郵輪內的王小姐視頻作證,如果王小姐否認自己和呼延屏說過這句話,那局面將更難收拾。

    呼延屏站立到辯方立場上,讓曹雲等三人大喜。看似兩個知情律師混在一起將無往不利。但事實是一旦他們一個立場,那他們說的話就存在被質疑的空間。

    曹雲很犀利的扔出了一個難題,這個問題讓辯方進退都難受。最難受是何英不能否認呼延屏,這等同出賣同行。雖然呼延屏的執照已經被吊銷,但是她還有不少司法人脈,今後的職業也不會離開司法圈。

    辯方四人開始互相商議,好一會後,何英回答:「現在看來呼延律師是聽信了王小姐一家之言,所以呼延律師不具備做出證詞的資格。」

    曹雲道:「謝謝,另外何律師是孫地當時的律師,目前是銀河律師所的合伙人,和孫地屬於上下級關係。我認為何律師似乎應該避嫌。」秒掉呼延屏,而後刺向何英。曹雲不走正常路,不和你去玩案件細節庭辯,而是從身份上做文章。

    司馬落剛開始認為,呼延屏拋棄自己是王小姐律師的立場,轉到孫地立場的辯方,是很不道德的。現在聽曹雲一說,呼延屏為辯方是非常有說服力的。相反,何英因為是孫地律師,他支持孫地是立場,反而沒有說服力。呼延屏證詞中一個漏洞被曹雲抓住,除掉呼延屏。轉而再滅了存在立場嫌疑的何英。

    司馬落對身邊越三尺道:「辯方敗了,實力不均。」

    扣除曹雲不說,南宮騰飛是公認名律師,歐陽逸是刑案之王。另外一邊雖然也是比較著名的律師,但是相比之下還是有相當的差距。何英算是最有名氣的,可惜他屬於當事人,說服力不足。

    銀河律師所走規模路線,宇宙律師所走精英路線。銀河的何英對陣宇宙的歐陽逸,這本應該是這場庭辯的看點,可惜歐陽逸還沒出馬,何英已經輸了三分。

    何英反駁:「正因為我對案件的了解,所以我才會很堅決的站在孫地一邊。只是答辯會,不需要避嫌。」

    曹雲道:「我認為何律師更適合做一名證人,不過如果何律師堅持,我們就繼續下面一個話題。」

    何英問:「什麼話題?」

    曹雲道:「第二個辯題是兩部分,第一部分,孫地主動觸碰王小姐,還是王小姐主動觸碰孫地,兩位檢察官已經說明的很清楚,我本人沒有疑義。我想說的話題是,王小姐是不是在事後開出一百萬的價格,這點也是孫地筆錄中清楚說明的一個細節。」

    何英反問:「這個話題有什麼討論意義嗎?兩位當事人各說各詞。」

    曹雲道:「我只有一個問題,王小姐在沒有錄音,沒有錄像,沒有傷痕的情況下,憑什麼敢提出一百萬的封口費?也就是說,從證據看王小姐是沒有任何憑證指證孫地侵犯她,這種風花雪月的事在不少人看來沒什麼大不了的,對孫地的名譽很難構成影響。那麼王小姐憑什麼開一百萬的封口費呢?特別在王小姐沒有故意製造任何被侵犯的證據情況下,她憑什麼敢勒索一百萬?」

    何英道:「地球有幾十億人,也許王小姐傻呢?沒有考慮的如同曹律師這麼周詳呢?」

    曹云:「周詳?不,恰恰相反,王小姐不是一般的傻,簡直是傻透了。我們這麼辯駁沒什麼意思,我個人認為王小姐智商和閱歷最少在平均線上下,何律師認為王小姐就一傻妞。姑且不說王小姐既然是傻妞,還會想到藉機上位。孰對孰錯,我猜測王小姐也在郵輪上,可以請她出來,大家提一些問題,看她是不是真的那麼傻?」

    何英道:「這是答辯會,不是聽證會。而且一個人的想法經常在變。我想王小姐在事後認為風月之事會影響孫地的前程,所以才會開出這個價格。」

    曹雲道:「很有意思的是,王小姐有前科,她曾經因為敲詐小發集團總裁而被捕入獄。那次勒索原本是很安全的,王小姐看準總裁面臨被撤職的風險,不敢被外界知道自己亂來,所以開出了五十萬的價碼。最終因為總裁還是被撤了,所以總裁才會報警。注意,這裡有一個巨大的問題,王小姐手上握有和總裁談心的視頻。」

    曹雲道:「兩相比較,在孫地證詞成立下,王小姐是判若兩人。在小發案中,她看準時機,拿到視頻,以此要挾要五十萬。在孫地案中,她沒看準時機,沒有任何要挾手段,竟然還要一百萬。我只聽說人的性格會變,沒聽說人的閱歷會退化。」

    呼延屏見何英當機,拿過麥克風道:「如果曹律師你說的是實情,那麼請問警察到來後,為什麼王小姐要說孫地侵犯她?」

    這個問題很致命,不過曹雲早就琢磨過這問題,劍有雙刃,既然你拔劍,那我就借劍。

    「這個問題問的非常好,王小姐說孫地侵犯她,就算罪名成立,王小姐有什麼好處?按照法律規定,右肩屬於牆尖,不過右肩民事賠償很少,甚至沒有。在經濟利益上王小姐是沒有好處的。那王小姐為什麼要撒謊呢?」

    呼延屏回答:「王小姐在事後勒索一百萬被拒後,惱羞成怒誣告孫地。所以王小姐勒索一百萬是符合邏輯的。」

    曹雲道:「不符合邏輯,因為王小姐有類似的前科。」

    歐陽逸拿過麥克風道:「曹律師已經說明勒索一百萬的不可信,辯方卻沒有就此解釋,反而是跳過了問題,用問題尋找一個答案。這是我們律師常用的混淆法,請呼延律師不要在這個場合用這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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