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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浩親筆寫了補充偵查的申請書,檢控官九尾在了解案情後,拒絕了劉浩的申請書。理由是本案案情清晰明了,證據確鑿,嫌疑人拉博已經招供,沒有再補充偵查的必要。看本案,兇器有了,指紋有了,拉博還和警察駁火,連拉博口供都有了。這案子是一百個曹雲都翻不了的鐵案。還有什麼補充偵查的必要?
另外一邊,托尼家屬見了記者。家屬擔心警方會和殺害托尼的兇手達成某種交易,所以才遲遲不移交卷宗。本案因為是劉浩以局長身份負責的案件,又是劉浩上任東唐警局局長的第一案,媒體和鏡頭都聚焦到劉浩身上。在這種情況下,劉浩只能向檢控官九尾移交卷宗和犯人。
鑑於事實清楚,九尾在第二天就對拉博提出正式指控。但並非九尾指控就會開庭,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決定,法院有權決定在兩個月內的某個時間開庭。不過九尾認為,本案被告已經認罪,證據確鑿。建議先開預審庭,被告在預審庭要麼翻供,要麼認罪。如果被告認罪,擇日宣判就可以了。
法院和檢方進行了一個簡短的會議,會議上檢方說明自己掌握的材料。法院方認為檢方的建議非常合理,於是同意在三天之後先召開預審庭。如果拉博不認罪,翻供,那麼再擇日開庭。
這就是法律規則,除非劉浩說明自己和越三尺勾結,說明越三尺與曹烈之間的協議,表明拉博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那才可能衝破條規。反過來說,劉浩誠實說明後,司法機構有義務保護曹烈兩個孩子的安全。
第五百五十章 拉博(下)
拉博案子是高山律師所魏君接的案子。刑案雖然勝率不高,但非常鍛鍊人的絕境求生本領。如曹雲對魏君所說:如果你能在鐵案中蹦達兩下,垂死掙扎一把,就算沒白打這官司。
晚餐後曹雲等人閒聊喝茶,魏君明天要去安全屋徵求拉博是否認罪的意見。之前的溝通全部由第三方傳達。在勸說拉博認罪之前,魏君希望曹雲能給點垂死掙扎的意見。
曹雲道:「垂死掙扎的辦法肯定有。不過魏君,不認罪才可能掙扎,認罪就沒有掙扎之說。如果你想出點名,多累積點閱歷,可以勸說拉博放棄認罪。放棄認罪的最終結果很可能導致拉博被判處絞刑。做律師不能這樣,除非當事人寧死不認罪,否則就本案證據來說,還是認罪的好。」
魏君道:「警方傳達了他們的一些意見,他們希望拉博不要認罪,同時他們願意開具求情信。意思是將官司多拖幾天。」
曹雲思考:「求情信不能亂開,拉博的行為有什麼值得求情?難道因為他是老外?警方只能提出非正式建議,這是基於他們自己的立場。沒關係,你說服拉博認罪就可以了,警方可以以拉博與其他案件有關的理由,在拉博認罪之後,將拉博羈押在警方系統中。」
陸一航問:「曹律師,假設拉博不認罪。拉博殺人案鐵證如山,怎麼垂死掙扎呢?」
曹雲道:「拉博案中,警方為防止有人殺害拉博,對拉博進行了極高規格的保護,並且由新局長劉浩負責。通過這點可以反質疑,懷疑新局長劉浩為了揚名立萬,故意栽贓陷害。劉浩必須出庭說明,為什麼要對拉博進行高規格的保護。這算是掙扎了一下。」
曹雲道:「可以通過動機去質疑,拉博和托尼之間不存在任何關係,其殺害托尼的原因是什麼?拉博交代是有人買命,這裡可以要求警方調查拉博的僱主。警方會出庭說明拉博僱主處於東唐無法追查的情況,也說明拉博沒有指控僱主的資格與能力。」
曹雲道:「第三掙扎,因為第一和第二掙扎出現了大聯盟,職業殺手組織。拉博聲稱,自己的孩子受到生命威脅,自己才無奈為大聯盟殺人。這樣一來,就必須通過國刑取證。被脅迫殺人和主動殺人,在最終量刑上區別很大。即使最後證明了拉博沒有被威脅,那也能多拖延一些時間,為拉博贏得了寶貴的生命時間。」
曹雲道:「第四掙扎:滿口胡言。拉博表示自己隸屬法國XX殺手組織,願意和警方配合搗毀這個組織。這時候警方就很抓狂,法國關我屁事。但是國刑立場上不能這麼考慮。按照程序,應該會停止庭審,在挖掘拉博情報和資料之後,才會重新開始審理拉博案。」
曹雲道:「有很多絞刑犯拖延死刑執行時間的辦法,你們可以具體了解一下。這才是真正的垂死掙扎。作為一名刑事律師,應該對這些方面進行全面了解。比如一名運毒的,絞刑執行前一天,還可以通過出賣組織來苟活。即使他撒謊,也必須先暫停他的死刑執行。證明他撒謊之後,還需要重新申請恢復死刑執行。一來二去,辦事效率低一些的,幾個月就過去了。」
這是海洋系的一個不知道好壞的特色,以美國佬為例,其死刑判決之後,到執行的時間差少則六年,多則幾十年,期間花費的金錢以百萬美元計算。還好從上世紀七十年代到本世紀10年,美國只有八千多死刑案例,否則監獄必然人滿為患。
曹雲所說的為死刑犯苟命屬於海洋系刑事律師中很重要的一個工作內容。別說魏君他們,曹雲對這個內容的認識只限於理論。歐陽逸辦過很多類似的案子。苟命不會庭審,除非是奪眼球的大案,否則新聞也不會報導。刑事律師要掌握這部分內容,不僅需要紮實的法律知識,還需要自己進行摸索。鑑於東唐絞刑率,曹雲不認為自己有摸索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