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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石醫生你的記錄非常漂亮,二十五年的從醫生涯,做過的手術不計其數,甚至有一天八台的記錄。這也許是第一例死亡的病歷。」
石英回答:「不,是第三例,在報告中都有記載。」
小子翅膀硬了,王磊問話開始有了技巧。如石英所說,報告中記錄,但是王磊故意說錯,由石英來糾正這個錯誤,在陪審團面前展現了石英的品德。石英的品德是很重要的,如果醫生不存在過失,小石之死就會被歸咎於小山頭上。
並不是王磊有先見之明,預審中曹雲已經說明自己不同意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王磊有充足的時間去收集信息。第二醫院醫生素質都不錯,石英是真金白銀的名醫,不會被曹雲抓到破綻。
曹雲心中為王磊鼓掌,幸苦了,幸苦了。不過,醫院只是曹雲試探性進攻的戰場,曹雲的主戰場不在醫院。如果王磊根本不守醫院的陣地,曹雲會毫不客氣的直接拿下。現在看來王磊大有進步。
法官道:「請辯方律師詢問證人。」證人首先接受舉證方的詢問,而後接受另外一方的詢問。
曹雲站起來:「石醫生說的很好,我都贊同。不過我有個小問題,醫院是否就賠償問題和小石雙親進行協商?」
石英:「這我不太清楚,據說醫院的律師接觸過小石的雙親。」
曹雲道:「也就是說醫院知道自己有責任?」
石英:「沒有,我已經說明很清楚……」
曹云:「醫院沒有責任,為什麼會主動和小石雙親接觸?」舉例房價降了,導致已購房業主不滿。他們就會在銷售處拉橫幅:還我血汗錢。人一多,基本就解決了。東唐不一樣,你阻礙了銷售處的正常秩序,會被警方驅離甚至逮捕。至於你被侵害的權益,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房價下跌,已購房業主維權,估計全球也就獨高岩一家。嚴格按照法律來說,這是府政為維護違法人員利益,以權利脅迫企業的目無法律的行為。
現在小石因手術而死亡,醫院認為己方沒有責任,可以提供人道補助,但是絕對不能和患者協商賠償。賠償就代表醫院存在過錯。
第四百五十八章 三選一
石英:「這我不太清楚。」醫院行政與業務分離。
王磊站起來:「醫院律師接觸小石雙親,不代表他們在協商賠償,有可能願意提供道義幫助。比如考慮到雙親的心情,有沒有醫院力所能及,能幫助的事情。」
曹雲問:「比如免費測個血壓?」君不見多少藥店門口免費測血壓,風氣真好,大家都是活雷鋒。老闆竟然發工資讓員工去當義工。
王磊被問的不知道怎麼回答,無奈道:「也許吧。」好想扁人。
曹雲道:「看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中死亡是跑不掉了,那我們只能來探討一下故意傷害這個問題了。我先說明我方的觀點:小石威脅到小花的生命安全,小山在非暴力不能阻止小石的情況下使用了暴力,其主觀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因此其客觀行為不能被定義為故意傷害。準確來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致人重傷和致人死亡在刑罰上區別不是很大,從某種角度來說,致人重傷可能要賠償的錢會更多。故意和過失區別就大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死刑封頂。過失致人死亡三年起步,七年封頂。情節輕的三年以下。
王磊很不解:「曹律師你是不是弄錯了?監控顯示小山用板磚拍打小石的後腦,是主動行為,怎麼是過失呢?如果是小山舉了板磚,小石主動用腦後撞擊板磚,那才能稱為過失。」
曹雲道:「法律規定: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傷害他人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等這個字需要解釋或補充。否則等字給了法官極大的權限,大陸系法律中,等是常用詞。要麼人們不會說尋釁滋事等是口袋罪。
曹雲道:「檢控官,我們首先就事件先進行定義,否則會浪費時間。你看我這麼描述對不對:小石十分鐘內多次挑釁,攻擊和謾罵小花,其中包含了一些比較惡毒的言語。」
王磊點頭:「沒有疑義,警方對目擊證人做的筆錄說明了這點。」
曹雲道:「第二個認識:小山試圖阻止小石攻擊小花的言語和肢體動作。」
王磊:「沒有疑義。補充一點,根據監控和筆錄,小山阻止小石有肢體小衝突。」
曹云:「小石的體重、身高和力量超過小山。」
王磊不吭聲。
曹雲也不追問,抽出幾張複印件給法官和陪審團,這不是證物,是對受害者和被告的基本資料。數據中小石的體重為九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八五。小山的體重五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六三。
曹雲道:「很顯然現場情況是這樣的:對小花情況極其焦慮的小山,在使用語言和肢體無法阻止小石,反而被小石輕鬆推開情況下。小山要阻止小花跳下來必須先阻止小石的攻擊,這也是當時小山為拯救小花所能做的唯一一件有意義的事情。在武力存在差距的情況下,小山想起人群外有板磚,於是他無奈的使用了武力阻止小石。事實證明這個手段很有效,在樓下出現這個變化後,小花放棄了自殺。」
王磊道:「對方律師,在開庭時候我已經說明了幾點,我再重複一下:小花聽不見小石的聲音。由於角度太小,小花無法清晰領會樓下人的肢體動作,並且小花在做筆錄清楚說明,自己是受到警員的勸說才放棄自殺,和小山與小石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