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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美海洋法系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案子,法官的態度尤為重要。影響法官態度的首先就是儀容儀表。不要求穿多豪華的名牌,但必須達到標準。

    在一些小說和文學作品中有這樣橋段,男主角穿拖鞋背心進入高檔酒店,酒店門童阻止,男主角身份一亮,刷刷刷打臉好爽。有一種禮儀叫互相尊重,你的穿戴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你對其他人的尊重。我行我素是個性,影響別人是素質。

    標準是什麼?正常,不使人反感。不使人反感,首先是衛生,其次是五官。五官有些人天生不美麗,沒關係,能理解。但是如果刻意修飾五官,比如魏君的劉海遮過眼睛,不至於不讓你上庭,但是在法官看來就已經扣分了。

    除了禮儀之外,還需要自信,說話有底氣會在庭辯中占據很大的優勢,所以魏君的細聲輕語也必須改,沒有人喜歡拉長耳朵,用百分百的注意力去聽一個人說話。

    其次是禮貌,基本的禮貌,不說髒話,對對方人格尊重,不攻擊對方人身。

    還有很多,文字功底,語言語氣等等。哪一項都不是你勝負的標準,但是哪一項都可以為勝負加分。

    第二百六十章 點評

    今天的魏君第一次梳了清爽的馬尾辮,劉海後梳,額頭全部露出來,很好看的一位姑娘。不過說話時還習慣不看別人眼睛,頭略微下低,給人不自信的感覺。  

    反觀雲隱,一套合體的手工灰色西裝,頭髮打啫喱水,乾淨利落。說話自信飽滿,底氣十足。在這點上雲隱是占優勢的。

    開庭後,魏君闡述了己方要求賠償二十萬的理由,魏君並沒有闡述賠損法理,賠損法理是基本的法理,你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魏君首先說明了小狗價值十萬的理由。

    魏君稱小狗是三萬買進,無論是古董字畫,還是人類成長,價格都伴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以人類來說,發生交通事故等造成人員死亡的,成年人賠償價格最高,老人、小孩等賠償價格較低。根據狗的年齡計算,其正是青壯時期,所以索賠十萬是有道理的。另外,根據愛狗協會專家的認定,目前純種紅藏獒也就是死亡的小狗市價在十二萬左右,剛出生的小狗價格就是十二萬,賠償十萬是非常合理的價格。

    小狗在主人家住了八年,和主人兩個孩子,男女主人關係非常融洽,已經成為家庭不可或缺的一員。對於小狗的去世,家人非常傷心,為撫慰家人,所以提出了十萬元的精神賠償。

    魏君這個提議有沒有道理?有,有一定道理,但是混淆了概念。魏君將狗當成物,又混入了人類賠償的準則。不過魏君是多點開花,最有利的證據莫過於專家們對小狗價值的認定。一個東西你買的時候是三萬,不代表你買的時候他的市價就是三萬。  

    古董撿漏,買古董花費了三萬,是賣家不識貨,實際上古董市價為三百萬。請問,這時候有人把古董砸了,是按照購買價的三萬賠償,還是按照市價的三百萬賠償呢?當然是按照三百萬賠償,魏君出示的專家給出的市場評估價是很厲害的一招殺手鐧。

    曹云:「魏君物和人混淆的提出,為了保護專家價格認定。」

    陸一航:「魏君做好了前兩個觀點被推翻的打算。」

    曹云:「現在就看雲隱的基礎知識紮實不紮實了。」

    雲隱開始反擊:首先狗在法理中屬於物權,和人類的賠償無關。並且人類的賠償標準有區別是因為青壯年能產生的價值利益比老人和小孩要高。

    這點沒有問題,有點法律知識就可以反駁魏君。

    雲隱繼續道:「首先我方要求原告出示專家認定的資格,有沒有認定市價的資格。另外專家說十二萬,是依靠什麼數據支持,有什麼憑據?我注意到有兩位專家是原告方的證人,是不是可以就這個問題出庭作證?」

    陸一航和曹雲同聲道:「哎呀!」

    高山杏不明白:「不是很好嗎?」

    陸一航解釋:「重點不在專家,雲隱搞錯了主次。原告請了兩位專家出庭,說明準備很齊全。誰主張誰舉證,魏君已經舉證了。專家可以說按照去年的交易價格說明小狗市價為十二萬。作為被告的雲隱很難反駁,法律沒規定這個數據是不是標準,但是魏君證人提出了這個定價,是事實,如果雲隱沒有其他定價的方式,或者更好的方式,法官會採納唯一一份定價標準。」  

    專家:這塊石頭是罕見的石頭,在今年一共有兩次交易,每顆石頭交易價格為一百萬。

    專家說明了石頭的價格,並且說明了價格產生的原因。一個原因罕見,一個原因有交易價。特別是交易價很容易反應一件物品的價值。

    雲隱要反駁,必須說明兩次交易並非同等交易,不能作為參考。這樣一來,他要舉證的難度就非常高,他要否定存在的是事實。其次雲隱必須提出自己認為合適的定價原則。比如03時候官方表明石頭價格是十萬,這很有力。但是如果魏君提出04年官方表示石頭價格是20萬,法官會採納20萬,因為數據比雲隱新。

    現在魏君證人專家提出小狗在去年的交易價格是十二萬一只,雲隱再去說八年前小狗成交價為三萬,不會得到法官的支持。

    看似雲隱很有自信,實際上這一步是作死。並非犯了忌諱,原告的證人肯定是有利於原告,除非原告律師專業水平不行。被告竟然要求原告的證人出庭作證,這已經是一個大錯誤。作為被告,應該儘可能的阻止原告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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