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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雲道:「法官大人,肉票和綁匪當時進行的犯罪,是沒有辦法的無奈之舉。我相信大家都能理解。通過搶劫得來的現金,他們渡過了一天。通過搶劫來的手機,他們聯繫上了超蝦快運。也就是說,肉票本人即使是願意的,主動,同意的,但是肉票本身沒有被殺死的風險,她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呼為偷渡。也就是大聯盟明令禁止的人口交易中第五條,禁止商戶為平民提供偷渡服務。」但可以為逃犯,或者被追殺的目標提供偷渡服務,解釋的還很詳細,還說明自身安全等存在威脅,有偷渡需求情況下,才允許偷渡。

    綁匪就屬於這個類型,因為同夥熬不住酷刑招供,綁匪被全城搜殺,不離開菲律賓南部,必死無疑。

    曹雲道:「在超蝦快運懷疑情況下,仍舊違反了大聯盟規定將一位沒有受到任何威脅的平民運輸到了某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由此可以肯定超蝦快運的行為已經嚴重的觸犯了大聯盟規定。」

    十分鐘,案子就被翻了?司馬落惱火又無助,感覺曹雲在扯淡說歪理,偏偏自己又難以反駁。嚴格來說,肉票確實屬於平民,就算搶劫傷人,以她父親的勢力完全沒有危險。

    尷尬的安靜一分鐘後,楊律師開口:「辯方律師稱,超蝦快運對運輸的人身份存有質疑。這個結論是由投訴部做出的。看視頻,投訴部的人在面目全非情況下才承認自己懷疑自己運輸的人身份有問題。這個證詞的可信度有多高?如果超蝦快運因為綁匪的影響,誤認為肉票是同夥,就不存在主觀違反規定的事實。」  

    楊律師:「某人搶劫後用贓款去商店買手機,商家知道是贓款,涉嫌犯罪,並且錢機兩空。如果商家不知道是贓款,不用退回贓款。」

    曹云:「控方律師請注意,這個例子是律師入門的例子,忽悠在座還是可以的。我承認證詞可信度並不高。但是,投訴部是將證詞、調查報告和裁定結果一起交給董事會。董事會認可之後才執行懲罰。按照控方所說。存在有兩個可能,第一個可能:董事會都是傻子。第二個可能,董事會要為超蝦老闆之死負責。請控方選擇。」

    楊律師許久沒說話,一號法官道:「董事會認可證據和結論,超蝦運輸者就肉票身份存疑詢問超蝦老闆,這條證據完全可信。楊律師,你水平比我想的要低。」

    確實很低,董事會認可投訴部的資料,控方要控告投訴部,必須拿出新的證據,而不是卻翻舊的證據。這是本次庭審基本的基準點。

    曹雲這次不是奇襲,這是舉兵直攻心臟。這個案子的核心在於,肉票到底算什麼身份?控方之所以在前兩次庭審中威風,是因為他們將肉票定性為犯罪同夥,在這種情況下,超蝦快運將肉票運走是沒有錯的。

    大家在主觀上也是這麼認為的,諸如曹烈自辯的核心是超蝦質疑過身份,在身份未證實情況下把人送走。他是行為犯,你有這樣的行為,所以你犯罪了。司馬落則掰過來,這是結果犯。超蝦質疑是存在的,他做出決定,結果是對的,那他的行為也是對的。  

    曹雲四兩撥千斤,從行為犯和結果犯上入手,一步步剖析了肉票的身份定位,用緊急避險原則將其定位平民。由於平民的定位有理有據,讓控方難以反駁。

    肉票是因為愛情和目田所以寧願和綁匪亡命天涯。你追求愛情和目田關我屁事。這個很偉大的理由偏偏是無法進行庭辯的理由。

    又是兩分鐘的安靜,一號法官:「控方,對辯方律師所說有什麼疑議?」

    司馬落苦惱翻看規定,反問:「你們這些犯罪者,為什麼要規定不能運輸平民?」

    被告開口:「因為人口問題是很嚴肅的問題,悲劇慘案非常多。諸如多佛港死亡貨車58人窒息而死之類慘劇非常多。這還不是主要原因,畢竟很多人有死的覺悟才會選擇偷渡。最為惡劣的是,有很多態變富豪採購少男少女,這甚至成為了一個產業。還有專門團伙拐賣人口,將人口如同牲口一樣的拍賣,稱呼為盛會。所以大聯盟第一條規定:禁止反人類活動。」

    反人類罪是一個大罪,幾乎沒有其他罪名可以超過它。事實上諸如拐賣人口嚴格來說屬於反人類罪。

    被告:「我們是罪犯,我們也有最低限度的人性,或者我希望罪犯們擁有最低限度的人性。」

    

    他不是曹烈,曹烈不會去解釋自己的行為。很小曹烈就教育曹雲,不要企圖用嘴去說服人。這不是主要原因,曹雲能聽出被告說的英語有一股濃烈的泰國味。泰式英語是相當有特點的。

    曹雲側頭,身後站立的竹低頭,曹雲在其耳邊道:「你耍我。」

    竹沒否認:「他是曹烈的第一親信。」

    曹云:「被告,法庭上在沒有準許情況下不要發言推銷自己的理論。法官大人?」

    一號法官等控方十多秒後,宣布:「休庭十分鐘,十分鐘後公布最終判決。」

    第三百三十四章 諮詢

    沒有意外,董事會認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在法官準備說退庭時,聽審席一人站起來,手指曹云:「我想請這位律師打官司,我弟弟的案子。」

    一號法官道:「隨便,不過本案已經結束,本次烈焰內審到此結束,退庭。」

    那人道:「請大家多留幾天,懇請董事會和烈焰法庭再開一庭,我願意負責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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