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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斯汽車後備箱發現一隻手,是其同事珍妮的手。鬣狗綁票了十名西斯同事,這環節是有理有據,警方認定鬣狗綁架十人,殺死其中三人。但是珍妮呢?鬣狗從來沒有承認過珍妮遇害和他們有關。

    根據事實證據,檢察官最終還是對西斯提出了指控。

    曹云:「這案子控方優勢不大。」

    司馬落同意:「大家都知道是鬣狗乾的,只不過沒有證據證明是鬣狗乾的。只要辯護律師將事件聯繫到鬣狗上,基本就清楚了。」

    曹雲伸頭:「誰是檢控官?」

    司馬落:「王磊。」

    曹雲想了一會:「和王磊打過官司,也算是熟人了,一直沒有機會進一步認識。司馬,幫我約下,明天一起吃個午飯或者晚飯。」

    所有人一起看曹雲,曹雲回視:「怎麼了?我不能有社交圈嗎?」

    大家沒說話,互相客套:「吃菜,吃菜。」

    「味道不錯,就是很咸。」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誰不知道你想幹嘛。

    無所謂,雖然知道你們知道我在撒謊,但是我還是要撒謊。  

    ……

    和王磊的飯局在中式餐廳的包廂。早上十點開始吃飯,王磊帶來了本案所有的資料。王磊是不是一位合格檢控官不說,但最少是一位優秀的助手。他的資料整理的非常清楚。如同圖書館一樣,想查詢什麼資料,看編號就可以。

    曹云:「要弄死西斯,第一點是動機。」

    王磊:「曹律師,我沒想弄死西斯。」

    曹云:「哦!」

    王磊忙道:「如果能正規從法律渠道上判定西斯有罪,是我職責範圍。」

    曹雲問:「西斯律師是誰?」

    王磊回答:「是美國領事館僱傭的一名美籍東唐裔國際律師,對東唐法律非常了解。」

    曹雲開始抽資料:「第一點是動機。」

    王磊:「動機是?」

    曹雲把幾張資料一放:「這是動機。」

    曹雲翻找一會,拿出幾張:「這是背景設定。」

    王磊邊看資料邊問:「曹律師,你和西斯是不是有仇?」

    曹雲道:「沒有,我不能讓東唐檢察官被美國人看扁,我大東唐什麼人才沒有?你說對嗎?」  

    王磊連連點頭:「對,對。」愛東唐大是大非的問題了。美國人是公認的不是好東西,怎麼不好不用管,大家說不好就是不好。既然和美國人打官司,輸了就有失國體。

    王磊想的是司馬落和自己說的話,你別管那麼多,你就跟著學。他願意免費給你上一課,對你來說只有好處。西斯死不死是法官說的算,只要你不做違法的事,就履職盡心將西斯定罪。

    午飯從上午十點一直吃到晚上十點,中間休息了兩個小時。兩人對案件進行重新整理,曹雲以模擬庭審方式否決了王磊之前的指控方法。王磊學到知識沒有還不知道,但是他更了解了曹雲。這傢伙是真小人,有仇必報的真小人。

    仇?不僅是林落之仇,林落之仇算是不好說的仇,拿不上檯面來。但是西斯監控曹雲手機,這才是仇。當然主要是因為林落的緣故,而不是手機的緣故。另外,西斯成熟,帥氣,紳士等,都是曹雲想弄死他的原因。

    為什麼?不為什麼,曹雲本就不算好人。他不知道以德報怨,他只知道有仇不報非君子。

    ……

    西斯案正式不公開審理。

    西斯後備箱原本放置備胎的位置有珍妮一隻斷手,珍妮屍體在某地下停車場的殭屍車內發現。如果就這樣,控方是不會起訴西斯的。問題在珍妮的內衣上發現一點點的血跡,經過DNA比對,證實是西斯所有。在西斯後背發現抓痕。  

    西斯承認自己和珍妮有談心的行為,不過根據警方詢問三腳貓小組其他人,其他人均表示珍妮和西斯純粹是上下級關係,未發現任何曖昧關係。

    第二個證據,珍妮是7號晚上去參加漫展,遇害時間是8號凌晨四點。西斯是8號早上八點從住所開車前往西鎮,期間西斯開車到某地下停車場,前往超市購買了口香糖,玻璃水,古龍水,薯片等物品。巧合的是,這個停車場就是珍妮拋屍的停車場。

    西斯:我傻啊?拋屍我難道不會拋乾淨嗎?

    不好意思,法律對智商高低一視同仁。

    辯方也有很多證據。假設是西斯拋屍,那麼為什麼汽車沒有發現其他線索,只有一隻手呢?其次,西斯解釋了珍妮和自己有關係,說明了珍妮內衣有血跡的原因,西斯的解釋已經提供,警方需要證據來反駁西斯。

    按照正常程序的證據論證,會被對方律師各個擊破,沒有半點意義。

    質詢環節開始。

    王磊站起來,做了幾個伸展運動,深呼吸,搓手,開始:「被告,你說自己和死者有染?」

    西斯點頭:「是的。」

    王磊:「死者同時是你的下屬?」  

    西斯:「是的。」

    王磊:「你們有沒有矛盾?比如吵架,吵過架嗎?」

    西斯:「沒有。」

    王磊拿稿子念:「我重複一下問題,你在東唐工作這段時間,是否和珍妮有過爭吵的行為。請注意,如果在我再三詢問,你仍舊撒謊,並且我能證明你撒謊,你將獲得去看守所一……你將可能被指控偽證罪,妨礙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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