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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問題的嚴重性也正在這裡。一種腐敗成了規矩,或者到了人人都不視為腐敗,誰反對誰可笑的程度,就只能說明腐敗已成為帝國的風氣。

    風氣的形成當然絕非一日之功,但罪魁禍首卻無疑是帝國制度本身。作為一種集權制度,帝國規定了資源和財富可以通過權力來剝奪和占有的基本原則。而且,可以通過權力來剝奪和占有的,不僅包括民眾的財產權,還包括他們的人身權。事實上,帝國也正是通過這種剝奪和占有來實施其統治的。比如查沒家產,或賞賜田畝;又比如加派差役,或減免賦稅。由於這種統治只能通過官員代理的方式來進行,於是,各級官員尤其是直接牧民的州官縣官,就變相地擁有了無法估算的資源和財富,帝國賦予他們的權力則變成了一種"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它是有價碼的,也是可贖買的,還是無虧損的。權力並不因為它的行使不再是權力。恰恰相反,權力如不行使才不是權力。這個道理,沒有一個官員不懂。

    在此前提下,腐敗的產生也就不足為奇,甚至順理成章:一個東西,可以換錢,可以換很多錢,而且換了以後自己並沒有損耗,那麼,有誰能抵擋這樣的誘惑呢?同樣,一個東西,有了它,就什麼都能做,什麼都能得到,又有誰不垂涎呢?只要能買賣,自然有人願意掏錢。更何況,權力作為"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只有當它被人贖買以後,才當真是資源和財富。所以,在權力社會中,必然有人贖買權力,也必然有人出賣權力。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腐敗根本就是帝國與生俱來的東西,是帝國的胎毒。

    第四章 官員代理 四 自殺政策

    不能說帝國是提倡腐敗的,沒有任何一個政權或制度會提倡腐敗。因為無論何種制度和政權,君主的,民主的,專制的,共和的,腐敗都只會導致其滅亡。君主專制的政權,甚至比民主共和的政權更不能容忍腐敗。試想,一個視普天之下皆為王土的皇帝,豈能容忍手下的臣子盜竊"他的"財產?又豈能容忍屬下的官員,利用他賦予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置他和帝國的根本利益於不顧?所以,在那些皇權強悍、天子獨裁的時期,比如明的洪武年間,清的雍正年間,吏治往往較好,貪腐往往較少。相反,如果腐敗猖獗貪墨成風,則不是皇帝大權旁落,便是君王有意縱容。但即便縱容,也多半是個案(如乾隆之縱容和珅),不大可能是規矩,更不可能提倡。事實上,歷朝歷代都至少會在理論上把反腐倡廉看作鞏固政權的頭等大事。我在《帝國的惆悵》 一書中講過,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制度的國家之一,自秦漢始就有了專門的監察部門。它在西漢時叫"御史府", 東漢以後叫"御史台",明清改稱"都察院"。不論御史台,還是都察院,都是直屬天子的獨立部門,不但不受其他官員和部門的制約,反倒有權監督一切部門和官員。首先是權限大,上至親王宰輔、重臣勛貴,下至督撫州縣、司官道員,甚至包括其他監察幹部和監察部的領導,都可以彈幼。其次是責任輕,可以"風聞奏事"(也叫"風聞彈事") ,不必負核實的責任,也不受反坐的處分。第三是獨立性強,彈幼官員不必知會有關部門,也不必經自己的長官批准。為了支持御史獨立行使監察權,朝廷甚至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隆重的禮儀。但凡重大彈勃案,御史要頭戴一種名叫"獬豸xièzhài冠"的法冠,身穿內白外紅的法袍,當著皇帝和百官的面在朝堂上宣讀"起訴書",被彈劾的官員則必須立即站出來等待處分。監察之受重視,其實毋庸置疑。何況歷代王朝不但有監督官員的專門機構,也都有懲治腐敗的嚴刑峻法,打擊的力度也常常很大。朱元璋甚至規定凡受賄八十貫者,就要剝皮實糙(活剝人皮,肚子裡塞糙)。帝國對於腐敗,難道是縱容的嗎?

    然而腐敗卻並未因此有所收斂,反倒有"前腐後繼"之勢。一批貪官倒下去,更多的貪官跟上來。最後的結果,則是一個又一個的王朝在大面積不可救藥的腐敗中垮台。這幾乎成了一個規律。原因之一,恐怕就在於帝國的反腐倡廉治標不治本,也不可能治本。其實,由於權力是可以贖買的,所以但凡存在權力關係的地方,就有腐敗的可能。因此,要想根治腐敗,就必須限制權力。最起碼,也得遏制權力的贖買。

    可惜帝國的作為卻往往是背道而馳。

    首先,帝國根本不可能限制權力。相反,正如我們在本書第二章所指出的,它的發展過程,就是不斷加強集權的過程。因此越到集權強化的時期,腐敗就越嚴重。比如明清兩代的腐敗,就比秦漢唐宋嚴重得多。這兩個朝代,簡直就是腐敗成風。所謂"官場陋規",就是此時之風氣。而這兩個朝代,則又是集權最甚、皇權最強、專制最力的時期。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腐敗和專制是一對孿生子。

    然而要求帝國放棄集權卻不可能,因為權力是它的生命線。一旦沒有了這種強制性的集權,帝國制度頃刻之間就會土崩瓦解。甚至就連限制權力也做不到。因為如果要限制,首先就得限制皇帝的權力,這就等於不要帝國制度。當然,官員的權力也有限的。但這種"有限",只是相對於皇權而言。相對於民眾,則幾乎不受任何限制。事實上帝國既然要維持它對臣民的絕對統治,皇帝本人又不可能親自牧民,就不能不賦予其代理人在實行代理時的絕對權力。無疑,官員們只有在實行代理時才擁有這種不受限制的權力。如果不再代理皇權,那他們就什麼都沒有,什麼都不是。不過這已經足以導致腐敗了。沒有人會愚蠢到在並不代理皇權時去搞腐敗,實際上那時也不會有人前來贖買。相反,正因為官員們都明白,他們的權力只有在代表帝國時才不受限制(在這個意義上它是有限的),因此必須抓緊時機將其兌現為實惠。有權不用,過期作廢,這正是許多官員在以權謀私時表現得十分猴急和瘋狂的原因。

    官員權力的有限,還因為他們要受到上級領導和監察部門的監督。問題在於,這些人也是官員,他們和被監督的官員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這就等於是讓大狼狗去監督牧羊犬,其效果可想而知。事實上這些官員手中的權力(監督權和監察權)也可以出售或出租,辦法則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坐地分贓,就像小偷和小偷"見面分一半",或者小嘍囉向山大王繳納搶劫所得一樣。所謂"官場陋規",實際上就是對這種分贓行為所作的一種不成文規範。自從有了這種規範,牧羊犬們在盤剝百姓出售權力時,是更加得心應手和膽大妄為了。

    顯然,問題還不完全在於權力及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和監督,更在於由誰來限制和監督。恰恰在這個最重要的問題上,帝國不可能做出正確的選擇。因為它根本就不可能將監督權交給人民,儘管這是根治腐敗唯一可能的途徑,但對於帝國制度來說則無異於自殺。因此它寧肯選擇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案,甚至半公開地容忍腐敗。毫無疑問,在這樣一種制度下,任何對權力的監督以及對這種監督的設計,都將徒勞無益甚至徒有虛名。問題並不在於技術上有多少困難,更在於帝國是否真正有監督自己的願望,在於作為權力社會的典型(集權社會),帝國所擁有的權力是否當真是可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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