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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人們的意見似乎也很分歧:有說“懺悔絕對必要”(徐友漁)的,也有說“懺悔是個人自由”(于堅)的。如果看報只看標題,我們會很便當地把他們分別歸人兩派:徐友漁是贊成余杰的。因為懺悔既然絕對必要,余秋雨當然應該懺悔。于堅則是維護余秋雨的(事實上于堅文章的副標題也是“為余秋雨,辯”)。

    因為懺悔既然是個人的自由,則余秋雨是否懺悔,又關你余杰什麼事?苟如此,則他們的意見,也沒太大的意思。

    然而問題並沒有那麼簡單。

    實際上徐友漁也好,于堅也好,都沒有就事論事。如果僅僅糾纏於余秋雨在“文革”中幹了哪些事,或乾沒干某些事,並由此得出他該不該懺悔的結論,是很沒有意思的。余秋雨在“文革”中是有錯誤,但既非罪魁禍首,亦非罪大惡極。

    別人都不懺悔,憑什麼要他個人懺悔?何況誰在“文革”中就沒有錯誤?在那個“全民皆兵”也“糙木皆兵”的年代,有幾個人能不“披掛上陣”,誰又膽敢“撫叛徒的屍身而哭”,和“偉大領袖”或“革命群眾”唱對台戲?不要說沒那個膽子,只怕也沒那個見識,沒那個念頭!  

    因此,如果余秋雨該懺悔,那麼差不多全民都該懺悔。全民的懺悔,合理不合理先不說,操作起來就有問題。徐友漁也說:“說到底,懺悔是個人的事情,是強求不來的。”硬要強求,恐怕就只好動用暴力。就像在“文革”中那樣,把一個又一個“罪該萬死”(即“理應懺悔”)且“死不改悔”(即“拒絕懺悔”)的人揪出來,再押上台去。故于堅說:“集體的懺悔,如果要操作,只有專政。”這豈不又重新回到“文革”了?對“文革”的懺悔卻必須以回到“文革”為前提或結果,豈非悖謬?

    同樣,如果余秋雨可以不懺悔,當然大家也都可以不懺悔。大家都不懺悔,都“記吃不記打”,我們這個民族要到何年何月才能真正覺醒和成熟起來,從根本上保證“文革”或“文革”似的動亂、荒唐不會“過七八年又來一次”?“一個沒有懺悔、失去記憶的民族是一個沒有自我意識、沒有時間性、沒有歷史的民族”  

    (鄧曉芒《靈之舞》),也是一個沒有長進、弄不好就會重蹈覆轍的民族。我們並不想成為這樣一個民族;因此懺悔是絕對必要的。就連余杰要求(或希望)余秋雨帶個頭,也未嘗沒有一點道理,只不過他找錯了人:那麼,到底誰對?

    都對,也都沒有說透。

    不是徐友漁和于堅說不透,也不是他們不想說透,而是如果僅僅停留在懺悔這個具體問題的層面上,是說不透的。邏輯和辯證法告訴我們,當兩種意見都有道理卻又相互對立時,唯一的辦法,就是到一個更高的層次,或者到一個更帶根本性的問題那裡去找答案。

    我認為這個問題,就是做人。

    懺悔其實是一個做人的問題。懺悔的前提是承認有罪,但這裡說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罪”。如果是法律意義上的“罪”,只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可,無勞懺悔,懺悔也沒有用。懺悔所面對的,恰恰是法律無法受理和過問的“罪”和“罪責”,包括法律原本就管不了(比如道德問題)和無從追究的(比如時效已過或證據不足)正因為法律管不了,不能懲罰,這才要訴諸懺悔。

    法律不到之處,便是道德的範圍。因此“一般懺悔只在個人與社會層面同道德相關”(墨哲蘭《懺悔,我是否準備好了》)。而我們之所以需要道德,則是為了做人。如果不打算做人,則無所謂道德不道德。道德是人之為人的標誌。所以,當一個人不道德時,我們就不但會說他“缺德”,甚至會說他“真不是人”。  

    事實上我們需要懺悔,也是為了做人。懺悔是個人的事情(這是大家的共識),而且是每個人內心深處的事情。有沒有公開的形式,倒在其次。懺悔總是訴諸良心的。一個人,如果喪盡天良,或者根本就不認錯,卻在公眾場合痛哭流涕地大做其“檢討”,你能說他懺悔了嗎?不但不是懺悔,沒準還是標榜,就像帝王們“稱孤道寡”,或者下“罪己詔”一樣。那麼,一個人為什麼要在內心深處自己對自己動刀子,自己和自己過不去呢?是為了做人,做一個無愧於“人”這個稱號的真正的人,至少也是為了心安理得地活在這個世上。

    說到做人,前面的爭論便有了新的意義。

    認真說來,余秋雨(也包括其他人)是否懺悔,並不關我們什麼事。他們不懺悔,我們就不過日子了?余秋雨也好,余杰也好,我相信都不過是過眼煙雲。

    他們都將在舞台上消失,做人的問題卻仍將困惑著我們。事實上我們關注這場論爭,也僅僅因為它事關做人。因為我們可以不理會“二餘之爭”,卻不能不想想自己,想想未來。

    只不過,問題還得從懺悔與罪說起。  

    二基督教的故事

    有一天,一群法利賽人押著一個婦人到迦百農殿堂去見耶穌。

    法利賽人是一些心胸狹隘、偏私偽善而又墨守陳規的猶太教文士和律法師。

    他們來見耶穌,不是來求教,而是來找岔子。

    那是一個清晨,耶穌剛從橄欖山回到迦百農殿堂。眾百姓都跟著他到了那裡,聆聽他的教導。這時法利賽人來了。他們讓那婦人站在當中,然後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浮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

    這顯然是在給耶穌出難題:說可以將那女人用石頭打死,便犯了殺人罪;說不要用石頭去打那女人,便犯了違律罪。無論如何,法利賽人都可以抓住把柄去告他。我不知道這個點子是誰想出來的。但可以肯定,這一招很刁、很毒。換了別人,恐怕對付不來。

    然而耶穌只是直起腰來,平靜地對那些法利賽人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死她。”說完,又彎了腰去,用指頭在地上劃字。

    結果,那些法利賽人聽完這話後,竟然從老到少都退了出去,沒有一個人留下來,更沒有人用石頭打那婦人。  

    這故事記載在《新約全書》中。

    這個故事很多人都聽說過。

    現在我們不妨一問:如果當時在場的,不是法利賽人,而是中國人呢?

    已經有人問過這個問題了。張志揚在《門一一一個不得其門而入者的記錄》

    書中就問了這個問題。他的回答是:大約也只有打和看吧!

    我的回答要複雜點:倘若是偶然路過或早已進殿的,可能會有三種選擇:趕緊溜出去、留下看熱鬧、裝作沒聽見(或沒看見)。但倘若是押解著那婦人來找耶穌的,在聽了這話後,就只有兩種選擇:或者去打,或者去看。打和看都有可能,但退場則不可能,知罪而退則更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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