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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他人又是很容易得罪的。比方說,一個“小媳婦”,每天早上,是應該早點起床幹活服侍公婆呢,還是應該晚點起床多體貼一點丈夫呢?便很難掌握。結果是:起晚了得罪公婆,起早了又得罪丈夫。無論怎麼樣,都躲不過“得罪”二字。
他人之所以容易得罪,就因為“他人”不是“自己”。自己的心思尚且還不一定都“摸得透”;他人的想法,怎麼就定能“吃得准?”吃不准,便會出錯,而且很可能“錯”了自己還不知道。比方說,前面說的那個小媳婦,就很可能會遇上這樣的情況:丈夫孝敬父母,要她早起;公婆心疼兒子,要她晚起。這樣,她的問題就會反過來變成“起晚了得罪丈夫,起早了得罪公婆”了。
更糟糕的是,她還可能會這樣:起得早,丈夫恨她不懂溫存,公婆也不領情,認為她是“作秀”;起得晚,公婆怨她不懂孝敬,丈夫也不滿意,認為她是“偷懶”。這下子,她可真是“左右不是人”,怎麼也不討好了。這樣想來,你說做人難不難呢?
做人之難,還不僅在於此。
眾人人多嘴雜,意見分歧,標準不一,心思各異,倒也罷了。因為意見可以兼聽,標準可以統一,心思可以猜測,多少總還可以有點希望。麻煩在於,所謂他人,既不是鐵板一塊的整體,又不是各自獨立的個體,而是一個錯綜複雜的關係網絡。每個人,都不過是這網上的一個“結”。正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你不小心得罪了某個人,其結果使很可能是得罪了這網上的一大片。
那麼,一個人也不得罪,行麼?也不行。因為人和人不一樣。不得罪壞人,就得罪了好人;不得罪小人,就得罪了君子。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朋友,也都有自己的仇人。你得罪了一個人的朋友,固然是得罪了他;你不得罪他的仇人,沒準也是得罪了他。何況朋友的朋友並不定都是朋友,仇人的仇人也不一定都是仇人。有“面和心不和”的假朋友,也有“捐棄前嫌,握手言和”的舊仇人,你哪裡弄得清、看得懂?一不小心,就可能稀里糊塗地得罪了人。得罪了人,會怎麼樣呢?結果當然可能很多,但有一條是完全可能的,就是不把你“當人看”。因為你已經把決定自己“是不是人”的鑑定權、評價權和證明權都交給了他人。那麼,得罪他人,豈非拒絕了這一鑑定、評價和證明,自己宣布自已“不是人”?
你既然自己不把自己當人,那就怪不得別人了。
因此,在中國,最重要的一點,是萬萬不可輕易得罪人。咱們中國有那麼多誰也不敢得罪的“老好人”,原因之一,只怕就在這裡。
他人既然如此難以應付,那麼,我們在做人時,不理睬他人,行麼?
不行。因為我們做人的權利,不是“天賦”的,而是“人給”的。給我們權利的這個人,就是“他人”。在中國文化中,自己是不能稱作“人”的。稱作“人”
的都是“他人”。比方說“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等。在這些說法中,“人”總是與“我”、“己”、“吾”相對立的。既然只有他人才是“人”,才能給我們做人的權利,我們當然不能無視他人的存在,除非你不想做人。
但,即便是不想做人,也是不成的。請問,不做人,做什麼呢?神仙做不了,做貓做狗也未必能如願。所以,在中國,說一個人日子過得好,便說他“快活得像神仙”;說一個人境遇極差,便說他“連豬狗也不如”。樂似神仙,也就是說做人並不快活;豬狗不如,則是說還得做人。因為你倘若不去做人,那就連豬狗都做不了,豈非“豬狗不如”了
又有誰,願意“豬狗不如”呢?
於是我們只好去做人,只好去看別人的臉色,聽別人的閒話,把自己的一切都交給別人去評頭論足,而把一肚子的委屈都留給自己。因為你既然決定做人,那麼,別人當然也就有權對你的想法發表意見,對你的行為發表評論,對你的作風發表看法,也有權對你不接受他們的意見、評論和看法表示憤怒,並進而推論你“不會做人”,甚至“簡直不是人”。至於你的左右為難,無所適從,他可管不著,因為做人的是你自己,又不是他們。
於是,我們便不禁羨慕起西方人來。
還是西方人好。他們把一切都交給了上帝,自己反倒自由自在。也還是西方人合算,他們一次性得罪了上帝,便誰也不怕得罪了。不像咱們中國人,把“做人”的責任留給了自己,卻把“是不是人”的決定權交給了別人。也不像咱們中國人,沒有上帝好得罪,又不敢得罪他人,便只好去得罪自己。
那麼,我們也去製造或進口一個上帝,然後也去得罪他,繼而再宣布上自己也有“原罪”,也“天生是人”,行嗎?
不行。
十天賦人權,還是約定人權
中國這塊土地,不出產上帝,也無法進口(這問題說來話長,暫時不說也罷)。
因此即便貿然地引了進來,也會“水土不服”或者“變種”,比方說變成皇帝或聖人,而“原罪觀念”則會變成“人性本惡”。“性惡”和“原罪”可是兩回事。
原罪觀念會引出什麼樣的邏輯結論,前而已經說了。性惡理論的邏輯結論卻是:
既然人性本惡,那麼,你要想成為一個好人,就得不斷地改造世界觀,當然也就得不斷地“鬥私批修”,“靈魂深處鬧革命”。因為不通過這種改造,惡是不可能變成善的(無偽則性不能自美)。阿彌陀佛!這種理論的苦頭我們可是吃夠了,深知它也未必就比“性善論”(每個人天生都是好人,因此必須保持自己的清白)好多少,那就還是算了。
其實,問題並不在於人權必須天賦,也不在於我們必須做人。做人從來就是必須和必要的,天賦人權的理論也有問題。什麼權利是天賦的呢?想當然,大約生命權總是。如果連生命權都不是天賦的,其他權利如隱私權、思想權、言論權等等只怕就更難說。正因為生命權是天賦的,所以不能殺人,因為你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那麼,殺人的人(殺人犯)呢?他的生命權是不是天賦的?如果說不是,則等於說某些人的人權小是天賦的;如果說是,則我們就無權剝奪他的生命權,不能把他也殺了(反對死刑者的“理論依據”大體如此)。但不殺他,便等於說他可以殺人,而且殺了也白殺。一個人,如果有權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權,還有什麼天賦人權可言?況且,個人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權,社會卻沒有這個權利,默認他對他人“天賦人權”的剝奪,這是什麼道理,什麼邏輯?
權利從來就是平等的,也是對等的。你要享有生命權,就必須同時尊重和保證他人的生命權;如果你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社會就有權也剝奪你的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