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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行,請問,這是不是受罪呢?比這糟糕的還有:我們還可能被逼上場去成為被打和被看者,甚至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來給別人看。如果說這已經夠慘的了,那麼,更慘的還在後頭:有的人,甚至可能連那份資格都沒有,只能被“晾”在場上不死不活,那才叫“活受罪”呢!
別以為這是無稽之談或危言聳聽,祥林嫂和“文革”中一些人的遭遇,就是證明。
五樣林嫂的故事
祥林嫂的故事,想必大家都很熟悉。
祥林嫂是好人。世界上,比祥林嫂更好的人並不多,然而這個好人的命卻並不好。也無妨說,這個世界上,沒有比祥林嫂命更苦的。少婦喪夫,原本就是不幸,她居然喪了兩回;寡婦有子,原本尚屬萬幸,她居然又死了兒子。如此之多的不幸加諸一人,任誰也難以承受,而她居然也挺了過來。從這一點看,我們還應該說,祥林嫂不但是好人,而且還是堅強的人。至少,不是那種心胸狹隘,一點小事就想不開的人。
所以,祥林嫂後來的失魂落魄、膽戰心驚,惶惶然如喪家之犬,惴惴然如過街之鼠,以致淪為乞丐,形同殭屍,就不是因為自己心理脆弱,完全是被人逼的。
其實,祥林嫂是很認命的。她對生活的要求也不高,只想安安穩穩過日子,清清白白做人,並不企求她所付出的都能有相應的回報。但似乎連這一點小小的願望,命運都吝於滿足。打擊接踵而來,罪名無辜而加。這個天底上最好的人,終於一再地被視為“不祥之物”和“不潔之人”,人人避之唯恐不及,“只值得煩厭和唾棄”。儘管在這全過程中,她沒有一丁點過錯,完全是身不由己,但她也仍然甘願把這一切,包括命運的不公和他人的不公,都獨自一人承擔下來。她只希望在她認命兼“認罪”以後,人們能給她一條生路,一個能夠“贖罪”的辦法。
她聽信了柳媽的話,用自己兩年的血汗錢,到土地廟裡去捐一條門檻,“給千人踏,萬人跨”,就是證明。
這其實已無異於自己走上場去,讓別人去打去看了。她這樣做,是很不容易的。因為肯這樣做的前提,是承認自己有罪。她這樣做,也是有原因的,那就是希望能夠讓她“重新做人”,而且是堂堂正正、清清白白做人;比方說,能夠有資格參加祭禮的籌備工作。這些工作無非是殺雞、宰鵝、買豬肉,用心細細的洗,把自己的臂膊“在水裡浸得通紅”,以及在煮熟的犧牲上“橫七豎八的插些筷子”,在供桌上分配酒杯之類,並沒有什麼了不起。然而在她,卻是重新獲得了“做人資格”的證明。
不難想見,當魯四太太慌忙大喝“你放著吧”時,祥林嫂遭受的是怎樣一種打擊。而中國人的不能退場,在這裡似乎可以開始看得明白些了。
前已說過,既沒有“原罪”作退路,又沒有“來世”作歸宿的中國人,是只能生活在現實即一個個其體現場之中的。有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現場。但無論什麼人,都不能沒有自己的現場,正如一個演員不能沒有舞台一樣。所以,任何人,都必須“在場”,尤其是必須在被規定為自己的、足以證明自己作為一個人而存在的一個或幾個現場。質言之,“在場”即“是人”。
反之,“不在場”即“不是人”。自己不在場(退場)即自己“不做人”,被人趕出場(出局)即被人“不當人”。所以,當祥林嫂被禁止參與祭祀的籌備,亦即被逐出最能證明她是“清白人”的現場時,她便開始疑惑自己的“做人”是不是出了點問題。這個疑惑後來終於在魯鎮人們那“又冷又尖”的笑影中得到了證明。她即便再愚鈍,也不難看出人們已不再把她“當人”。
即便如此,她仍然打算“認命”,即打算在那“場外”苟活一生。直到有了柳媽的一席話後,她才發現自己不但“做人”有了問題,就連“做鬼”也成了問題。她這才意識到,一個人如果被逐出現場,那麼,他就不但沒有了“活路”,就連“死路”也沒有了。顯然,只有爭取重新“上場”,才有可能重新做人,而且不至於連“死路一條”都沒有。
於是,這個向受人擺布、逆來順受的女人,生平第一次自己做主(雖則也是受了蠱惑),做了一件極其重要的事——去為自己買一個贖罪的替身。而在她自以為是地這樣做了以後、心裏面最迫切要做的,便是在準備祝福時“坦然的去拿酒杯和筷子”。
因此魯四太太那一聲當頭棒喝,就把這個雖然不幸但並不脆弱的女人徹底擊垮了。因為這句話不但斷了祥林嫂的“生路”,也斷了她的“死路”。
這一回,她是真真正正地走投無路了。
當然,祥林嫂最終還是死了。而且我們知道,她死得很慘。
說她死得很慘,不是說她死的方式很慘或狀態很慘,比如被砍頭、腰斬、活埋,或者被嚇死、氣死、悶死等等。當然,更不是指她死了以後沒有棺材、沒有墓穴、沒有人獻花圈開追悼會,沒有親人送葬孝子哭喪。
人總是要死的,死亡本身並不可怕,也並不悲慘。但人與動物的不同之處,就在於不但要活得其所,也要死得其所。“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祥林嫂不是為人民利益而死的,也不是為正義、真理、信仰而死的,她的死,並不重於泰山。同樣,祥林嫂也不是為個人利益而死的,不是為蠅頭小利、雞毛蒜皮而死的,她的死,也並不輕於鴻毛。她也不是處於泰山鴻毛之間的壽終正寢,壽終正寢也可以說是死得其所。她甚至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要死,她只是不明不白地死了。而且,因為死得“不是時候”,還被魯四老爺斥之為“可見是一個謬種”。
這才真是荒謬之極!莫非一個人的死,還可以選時間的麼?這也正是祥林嫂之死的悲慘之處。不但不能死得其“所”,甚至無法死得其“時”。
命運於她之不公,於此為極。她為世道所不容,也於此為極。
按理說,一個人,不管他的“罪孽”有多麼深重,如果已經死了,似乎也沒有太大的必要再“揪住不放”。人都死了,還有什麼好說的呢?最嚴重的復仇,亦不過殺了對方而已。何況祥林嫂和任何人,也都無冤無仇。然而偏是她,死了也不得“安生”。活著的人要罵她是謬種,死了的鬼要把她鋸成兩半。
也許,祥林嫂唯一的“錯誤”,就在於當她被賣到山裡時,竟沒有果真一頭撞死。失去了“清清白白做人”的最後一次機會,自然後來的種種努力,比如捐門檻什麼的,也都無濟於事,連“死路一條”也沒有了。
於是,她就只能既“不得好活”,也“不得好死”,甚至“死有餘辜”。
然而,一個人,撞不撞得死,又哪裡由得了自己?所以,祥林嫂的罪,便只能叫“身不由己罪”。這樣一想,則祥林嫂的故事,便有了一種普遍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