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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就會變成祥林嫂。這就是我為什麼要關注懺悔話題的原因。

    懺悔也是一種反省,只不過它僅僅只是反省自己的“罪”。因此,懺悔有三個前提:有罪,自知有罪,通過反省而自知有罪。這三條,阿Q和祥林嫂都做不

    到。阿

    Q連錯都不認,還會認罪?祥林嫂倒是願意認罪,但她並不知道自己有什麼罪,錯在哪裡(實際上她並沒有錯更沒有罪)。她的“罪”和“罪名”,其實都是別人強加給她的。既然不是“通過反省而自知有罪”,自然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懺悔”。最後她走的仍是中國人慣常要走的那條老路:通過某種類似於“懺悔”的儀式(比如做一次檢討,寫一份“悔過書”,祥林嫂則是捐一條門檻),來轉嫁過失和罪責(這也是中國人寫起“檢討”來並無太大心理負擔甚至樂此不疲的原因之一)。只不過那時的社會對祥林嫂特別殘酷,連這樣做也不允許而已。

    然而真正的懺悔決不能理解為過失和罪責的轉嫁,不能把自己的所作所為解釋成由於“客觀上”的原因而導致的“有違本心”或“身不由己”。如果罪在他人,又何須懺悔?如果身不由己,又何能懺悔?至少是,你既然是身不由已的,那麼,你的懺悔還靠得住嗎?  

    所以,懺悔的前提就是必須將自己所有實際上做過的事情,均視為自己自由意志的結果,並不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這當然很難,至少是很難想得通,也很難說出口。難道我不小心打碎一隻杯子,或在運動中身不由己地揭發批判了別人,也該由我負責?但你自己做的事,不由你負責,又由誰負責呢?你今天可以“不小心”打碎了杯子,明天也可以“不小心”殺了人;今天可以“身不由己”地揭發批判別人,明天也可以“身不由己”地落井下石、嫁禍於人、腐敗墮落、為非作歹。如果所有的事都是“不小心”,都是“身不由己”,那麼,又有哪些事是自己要做並可以由自己負責的?大約也就只有那些“好事”,那些體面光彩得意驕人的事情吧?苟如此,則與阿

    Q何異?

    阿

    Q是誰,誰是阿

    Q?阿

    Q其實不是一個人,而是類人,或者毋寧說是一個“文化符號”。作為一個文化符號,阿

    Q並沒有“斷子絕孫”。時至今日,我們  

    仍不難看見他的身影感到他的精神,聽到諸如“我們先前比他們闊多了”或“都怪小尼姑臉上不該有點滑膩的東西”之類的論調。就連知識界學術界,也不乏他的繼承人。要不然,為什麼一提起“文革”,就只有控訴、辯解,甚至炫耀,卻沒有懺悔?就在那場關於懺悔的討論中,不是有人公開宣布,一提起“文革”,他就只記得挨過幾次批鬥,記不得自己擔任過什麼職務,寫過什麼文章嗎?這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記吃不記打”,——只記得現在可以拿來炫耀和標榜的(挨批鬥),不記得現在應該懺悔的(批別人)。這種以“有意自欺”為前提的“選擇性記憶法”,實在頗得

    Q爺的真傳。看來,和祥林嫂相比,生前活得並不像個人的阿

    Q是很可以驕傲一把的了,——祥林嫂生不如死,阿Q則雖死猶生。

    不知反省,不肯懺悔,不敢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不承認自己做的事情都是自己的自由意志行為,其實就是放棄做人的權利。因為做人只能是每個人自由意志的選擇。一個社會,當所有的人都放棄做人權利和自由意志,都為了不對自己負責,為了隨時能把責任賴到別人頭上,而把自己的意志交由他人、交由權勢者支配時,離真正“身不由己”的日子也就不遠了。那時,就真會“叫天天不應,哭地地不靈”,只能去做祥林嫂。  

    沒有人願意這樣吧?

    因此我們必須懺悔。

    我們懺悔,不是說懺悔能給我們帶來什麼“好處”,就像檢討就可以“過關”

    一樣,也不是如余杰所說,可以做什麼“榜樣”。我們懺悔,只因為我們必須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行為負責。負責才能反省,反省才能使我們真正“做”成一個人。

    或許有人要問:我們不是提倡寬容嗎了為什麼還要求大家都懺悔?是的,我們提倡寬容,這已經成為一種風尚。然而卻很少有人真正知道為什麼要寬容,寬容的依據又是什麼。我們提倡寬容,並不因為“有錯改了就好”,——不改又怎麼樣?就不寬容了?也不因為要表示“寬宏大量”,——這仍然只是一種“姿態”,和做檢討沒什麼兩樣。我們寬容,只因為在理論上,每個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性,沒有誰是什麼“赤子”。正如鄧曉芒所說,當我們聽說一個人“從來不會”幹壞事時,這個人的“好”就十分可疑了。他不幹壞事,只不過因為“不會”。一旦“學會”了,天知道會怎麼樣(《靈之舞》)!  

    沒有人是“不會”犯罪的(當然我這裡所說的並不僅限於法律意義上的罪)。

    沒有罪行過錯,還沒一點壞心眼?只不過“有賊心沒賊膽”(勇氣),或者“有賊膽沒賊能”(技巧)而已。顯然,“不會”犯罪只是笨,“不敢”犯罪只是怯,“不願”犯罪才是善。也就是說,不是我“不會”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而是我明明會、明明能、明明敢,也不願意!我這樣做,乃是我的一種自由選擇,——在善與惡、罪與非罪之間的選擇;而我們能夠選擇,則是因為我們有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面對的,是罪與惡的無限可能性。一不小心,就可能上了賊船,正所謂“一失足成千古恨”。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要懺悔。因為沒有這一次的懺悔,下一回的選擇仍可能是罪惡。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要寬容。因為犯罪的可能性既是他人的,也是我們自己的。

    寬容不等於放任,不等於不追究罪責,更不等於對什麼人就可以怙惡不俊。  

    只是說,不能因為一個人犯了罪,就不把他當人,就剝奪他的基本人權。道理也很簡單:你這回不把犯了罪的人當人,那麼,下回你犯了罪,也不會有人把你當人。顯然,寬容的前提,是承認每個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性。也正因為此,懺悔才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絕對必要的。

    十四自由意志與獨立人格

    在中國,要做到人人都能自覺地懺悔,很難。

    問題並不在於中國人對懺悔頗多誤解(理解為認錯伏罪、賠禮道歉、當眾檢討,以及在檢討時“深挖思想根源”等等),也不完全在於中國缺乏懺悔的環境和氛圍。的確,在一個全民不知反省的社會裡,能夠反省的人是痛苦的,而帶頭懺悔的人則幾乎註定是要倒霉的。他會被看做是“瘋子”或“傻子”,或者被看做是“出風頭”或“作秀”。最好的評價,也不過是一聲“何必”。他的懺悔,除了給報刊增添花邊新聞,給閒人提供飯後談資,便多半是做了“人血饅頭”。即便他德高望重如巴金,又能怎樣?為巴金老人喝采的倒是不少,可是跟著做的又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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