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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賣的話,浙海銀行那邊的資金就無法到位,將來金融平台的打造就要延後。賣的話,找不到合適對象,價高者得難以控制結果,還容易得罪各方勢力。

    賣不賣,都進退維谷。

    實際上,這並不是韓皓第一次遭遇如此挑戰。

    中華集團這艘巨艦帶領許多汽車產業的小企業成長起來,現在已經達到能抵抗十級颱風的強度,光鮮外表下自然也引來諸多想搭便車的人選。

    以前中華集團實力不夠,偏居南方,入不了他們的法眼。當今天韓皓已經蟬聯多年內地首富,中華集團也走上了舞台中間,吸引眾多人目光。一些完成原始積累的「官倒」們,開始展望更大的舞台,中華集團就成為他們眼中合適的目標。

    在韓皓宣布成立投資基金時,就有不少大有來頭的人想入股跟隨,但都被他婉拒在門外。跟他們混在一起,眼前的利益可以把握,但長久來看不是良策,為此韓皓放棄了不少投資機會。

    不少新貴企業家採取了折中之策,同意「官倒」們進來,利用他們的影響力開路,帶他們飛一段。等到對方吸血飽了後另尋目標離開,再專注自己的事業。

    這樣失去主動權的行為,韓皓不會接受,因為你無法定義何時對方才吃飽。何況引狼入室,誰能保證對方不反客為主。所以,他堅守自己的城牆,不願意放對方進來。  

    不過二代們可不好輕易打發,他們依舊惦記著要免票搭上中華集團這艘巨輪出海,這次民生銀行股權事件把其情緒渲染到了新高度。

    為此,他們甚至聯起手來集體對韓皓施加壓力,只求在民生銀行上利益均沾。

    只要攻破了民生銀行這個橋頭堡,今後他們對中華集團可以長驅直入,肆無忌憚開啟搭便車的行為。

    因此,光解決民生銀行的事情還不夠,今後只要中華集團有新項目,可能都要引來眾多妖精的爭奪,明顯會給韓皓的事業帶來極大負面影響。

    韓皓必須從戰略高度來思考問題,應對這樣的挑戰,想出一個萬全之策。

    第三十七章 一舉三得

    匹夫無罪,懷璧其罪!

    自古以來,中國人就明白財不外露,悶聲發大財的道理。

    韓皓這次轉讓民生銀行的股權,沒想到卻引來許多人不懷好意的覬覦,甚至可能波及他今後事業順利開展。

    不過他心中早準備好了對策,他決定引入第三方強大勢力來充當自己的護身符。

    在國家社保基金理事會總部大樓,悄然出現了韓皓的身影,他主動聯繫對方洽談合作事宜。  

    在中國,誰最大?

    當然是政府最大!

    就算是那些新時代「官倒」們也是打著某些政府高官的旗號在辦事,但跟真正體現政府意志的機構相比,他們只能說是某特定歷史時期存在的蝦兵蟹將,欺負下老百姓可以,但真正碰硬骨頭的話戰鬥力不堪一擊。

    不幸的是,韓皓也屬於老百姓之一,他沒有足夠實力跟對方硬碰硬。即使他屬於老百姓中的頭面人物,正面硬抗也不是好辦法。

    韓皓的對策非常簡單,就是引入體現國家意志的投資基金,用來抵禦不懷好意之人的覬覦。

    他不跟單獨某個人或者某股勢力合作,而是只跟國家政府合作。

    80年代許多鄉鎮企業不得不主動戴上「紅帽子」,韓皓現在算是理解到他們的苦衷。在市場經濟體制沒有完善之前,這屬於企業家的一種自保行為。

    不過韓皓比他們幸運,因為他屬於主動的市場化行為,也遇到了合適的求援對象。

    2000年8月份,國家社保基金正式成立,中國才有了第一隻國家主導的投資保障基金,它的背後體現著國家意志。

    光靠職工每個月繳費可不能滿足日益增加的社保支出要求,社保基金必須自己想辦法保值增值,光靠吃銀行利息可跑不贏通脹。因此,擁有龐大資本的社保基金對外投資就成為必然,之前它在股市上悄然成為中華集團股東之一就是明證。  

    另外要求中國成立國家主權基金的呼聲不斷,那麼多外匯去購買美國國債收益有限,不如學習新加坡主權基金淡馬錫公司全世界金融運作,通過不斷投資取得豐碩的回報。

    以社保基金為首的國家隊,只做財務投資,不干涉企業正常運營,還有國家信用為保障,符合韓皓的要求。

    首富韓皓親自來拜訪,當然得到國家社保基金理事會的熱情接待,雙方談論的主題就是民生銀行股權的轉讓問題。

    高達百億金額的股權轉讓,對普通人來說是一筆天文數字,許多「官倒」根本拿不出這筆錢,而是希望借過橋資金拿到股權後再去抵押結帳,但對社保基金來說這只是一筆小數字。

    韓皓決定把民生銀行的股權賣給社保基金,一是他們進去民生銀行後可以替代自己的作用,穩定現有銀行的管理機構;二嘛由社保基金這樣的國家隊接盤,可以堵住所有人的嘴巴,因為沒有人敢從國家口中搶食;第三就是韓皓獲得了新的護身符,由國家隊親自替他撐腰,填補了位置空缺,打消某些人不懷好意的幻想。

    傻子都知道這筆交易肯定賺錢,不然不會引來多方如此激烈爭奪。跟社保基金方面接觸很愉快,除了民生銀行股權外,韓皓還跟對方達成戰略合作的備忘錄。雙方約定今後在條件合適的情況下,可以相互合作成立投資基金,共同對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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