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頁
1204 盧盛江:《上博楚簡〈詩論〉讞疑》,《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3月。
1205 黃懷信:《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詩論〉解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316-322頁。
1206 劉毓慶、郭萬金:《子夏家學與〈詩大序〉——子夏作〈詩大序〉說補正》,《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1月。
1207 參見王廷洽:《〈詩論〉與〈毛詩序〉的比較研究》,《新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上海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39-46頁。
1208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一冊,第166頁。
1209 方銘:《〈孔子詩論〉與孔子文學目的論的再認識》,《文藝研究》,2002年第2期。傅道彬:《〈孔子詩論〉與春秋時代的用詩風氣》,《文藝研究》,2002年第2期。
1210 王志:《〈毛詩序〉溯源》,《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6年9月。
1211 韓高年:《禮俗儀式與先秦詩歌演變》,中華書局,2006年,第63頁。
1212 楊伯峻:《孟子譯註》,中華書局,2005年,第193頁:《說文解字·丌部》云:「▓【造字:走之旁+丌】,古之遒人,以木鐸記詩言。」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云:「《孟子》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跡』即『▓【造字:走之旁+丌】』之誤。」程樹德《說文稽古篇》曰:「此論甚確。考《左傳》引《夏書》曰:『遒人以木鐸徇於路。』杜註:『遒人,行人之官也。木鐸,木舌金鈴。詢於路,求歌謠之言。』偽《胤征》本此。《王制》:『命太師陳詩以觀民風。』《公羊》何註:『五穀畢入,民皆居宅,從十月盡正月止,男女相從而歌,飢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間求詩,鄉移於邑,邑移於國,國以聞於天子,故王者不出戶牖,盡知天下。』」
1213 馬銀琴:《上博簡〈詩論〉與〈詩序〉詩說異同比較——兼論〈詩序〉與〈詩論〉的淵源關係》,《簡帛研究2002,200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02-103頁。
1214 王志:《上博簡〈孔子詩論〉與漢儒所傳周代采詩說》,《九州學林》,2004年第3期。
1215 王志:《〈毛詩序〉溯源》,《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6年9月。
1216 黃海烈、陳劍:《〈詩〉篇新證》,《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6年1月。
1217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註疏·夏官司馬·大司馬》:火弊,獻禽以祭社。〇春田為蒐。……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猶致也,屬也。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詩》云:「言私其豵,獻豜於公。」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1218 《周禮·夏官司馬·大司馬》: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烝。
1219 《逸周書·作雒解》,黃懷信、張懋鎔、田旭東:《逸周書匯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66頁。
1220 [清]惠棟《春秋左傳補註》卷一:《周書·作雒》:「大縣城,方王城三之一;小縣立城,方王城九之一」,不舉中者,從可知此周公相成王作雒所定之制,故云先王之制。
1221 參見[清]張聰咸《左傳杜注辨證》卷一。侯志義:《采邑考》,西北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18-121頁。
1222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方丈曰堵,三堵曰雉。一雉之牆,長三丈,高一丈。侯伯之城,方五里,徑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過百雉。
1223 詳見揚之水:《詩經名物新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7-151頁。
1224 馬世之:《中國史前古城》,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0-24頁。
1225 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科學出版社,1992年,第6頁。
1226 曲英傑:《先秦都城復原研究》,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頁。
1227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侯伯之城,方五里,徑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過百雉。○正義曰:……諸說不同,必以雉長三丈為正者,以鄭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國之二,其城不過百雉,則百雉是大都定製,因而三之,則侯伯之城當三百雉,計五里積千五百步,步長六尺,是九百丈也。以九百丈而為三百雉,則雉長三丈。賈逵、馬融、鄭玄、王肅之徒為古學者,皆雲雉長三丈,故杜依用之。侯伯之城,方五里,亦無正文。《周禮?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謂天子之城。天子之城方九里,諸侯禮當降殺,則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為定說也。但《春官?典命職》乃稱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命數為節。鄭玄以為國家國之所居,謂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則公當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鄭玄兩解之。其注《尚書大傳》以天子九里為正說,又雲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詩?文王有聲》箋言文王城,「方十里。大於諸侯,小於天子之制」。《論語》注以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其駁《異義》,又雲「鄭伯城方五里」。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兩申其說。今杜無二解,以侯伯五里為正者,蓋以《典命》所云國家者,自謂國家所為之法,禮儀之度,未必以為城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