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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4 詳見[清]汪中《述學·釋三九》,劉師培:《古書疑義舉例補·虛數不可實指之例》,《中國現代學術經典·黃侃、劉師培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16-521頁。

    485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註疏》:必以侄娣從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繼嗣也。因以備尊尊、親親也。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釋例》曰「……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是其義也。

    486 陳筱芳:《春秋婚姻禮俗與社會倫理》,巴蜀書社,2000年,第31頁。

    487 詳見陳筱芳:《春秋婚姻禮俗與社會倫理》,巴蜀書社,2000年,第2章。

    488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第3頁。

    489 另見《左傳·文公十二年》:杞桓公來朝,始朝公也。且請絕叔姬而無絕昏,公許之。

    490 [宋]司馬光《賈生論》,《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

    491 《白虎通·嫁娶》:或曰:嫡死不復更立,明嫡無二,防篡煞也。  

    492 參見《舊唐書·褚遂良傳》李勣議立武昭儀為後事。

    493 《白虎通·嫁娶》:適夫人死,更立夫人者,不敢以卑賤承宗廟。

    494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釋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姪娣亦稱媵也。經傳之說諸侯,唯有繼室之女,皆無重娶之禮,故知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次妃謂侄娣與媵諸妾之最貴者。《釋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是夫人之侄娣與二媵皆可以繼室也。適庶交爭,禍之大者,禮所以別嫌明疑、防微杜漸,故雖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又異於餘妾,故謂之繼室。妻處夫之室,故書傳通謂妻為室,言繼續元妃在夫之室。

    495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第4頁。

    496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疏]注「聲諡」至「繼室」。正義曰:……襄二十三年傳稱「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侄」,則侄之與娣皆得繼室。此既無文,故設疑辭雲「蓋孟子之姪娣也」。成八年傳曰:「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莊十九年《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然則諸侯娶於三國,國別各有三女。此言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姪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姪娣,省略為文耳。其實夫人與媵皆有姪娣。但聲子或是孟子姪娣,或是同姓之國媵者姪娣,以其難明,故杜兩解之。初雲「孟子之姪娣」,又雲「同姓之國以姪娣媵」是也。……《釋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侄娣亦稱媵也。經傳之說諸侯,唯有繼室之女,皆無重娶之禮,故知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次妃謂侄娣與媵諸妾之最貴者。《釋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是夫人之侄娣與二媵皆可以繼室也。  

    497 傅隸朴:《春秋三傳比義》,中國友誼出版社,1984年,第4頁。

    498 《白虎通·嫁娶》:必一娶何?防淫泆也。為其棄德嗜色,故一娶而已。人君無再娶之義也。

    499 詳見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幹》,《中國現代學術經典·郭沫若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318-324頁。另參徐中舒主編《甲骨文字典》,四川辭書出版社,2006年,第228-230頁。

    500 [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二十。

    501 《左傳·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荊之母嬖,將以為夫人,使宗人釁夏獻其禮。對曰:「無之。」公怒曰:「女為宗司,立夫人,國之大禮也,何故無之?」對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齊,此禮也則有。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也。」公卒立之,而以荊為大子。國人始惡之。

    502 《白虎通·嫁娶》:所以不聘妾何?人有子孫,欲尊之,義不可求人為賤也。《春秋傳》曰:「二國來媵」可求人為士,不可求人為妾何?士即尊之漸,賢不止於士,妾雖賢,不得為嫡。

    503 [清]郝懿行《爾雅義疏》釋「同出」:蓋古之媵女,取於姪娣。姊為妻,則娣為妾,同事一夫,是謂同出。  

    504 《公羊傳?成公九年》: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榖梁傳?成公九年》: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505 [宋]朱熹《朱子語類》,《朱子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7冊,第2836頁。

    506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註疏》隱公七年:媵賤書者,後為嫡,終有賢行。紀侯為齊所滅,紀季以酅入於齊,叔姬歸之,能處隱約,全竟婦道,故重錄之。……○解云:《春秋》之內,例不書媵,以其賤故。今此書者,以其後為嫡,終有賢行也。知後為嫡者,正以莊二十九年冬十二月,「紀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卒葬皆書,為嫡明矣。而成九年「伯姬歸於宋」,書二國媵者,彼傳雲「錄伯姬」是也。

    507 呂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55頁:因男權無限,家中女子,凡所欲者,皆可通姦,於是自妻家來者,則謂之媵,家中所固有者,則謂之妾。妻以外得相交之女子,總不越此二類,故古恆以妾媵並稱。後世送女之制已廢,則媵之名宜廢除,而但稱為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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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4 詳見[清]汪中《述學·釋三九》,劉師培:《古書疑義舉例補·虛數不可實指之例》,《中國現代學術經典·黃侃、劉師培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16-521頁。

    485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註疏》:必以侄娣從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繼嗣也。因以備尊尊、親親也。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釋例》曰「……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是其義也。

    486 陳筱芳:《春秋婚姻禮俗與社會倫理》,巴蜀書社,2000年,第31頁。

    487 詳見陳筱芳:《春秋婚姻禮俗與社會倫理》,巴蜀書社,2000年,第2章。

    488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第3頁。

    489 另見《左傳·文公十二年》:杞桓公來朝,始朝公也。且請絕叔姬而無絕昏,公許之。

    490 [宋]司馬光《賈生論》,《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

    491 《白虎通·嫁娶》:或曰:嫡死不復更立,明嫡無二,防篡煞也。  

    492 參見《舊唐書·褚遂良傳》李勣議立武昭儀為後事。

    493 《白虎通·嫁娶》:適夫人死,更立夫人者,不敢以卑賤承宗廟。

    494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釋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姪娣亦稱媵也。經傳之說諸侯,唯有繼室之女,皆無重娶之禮,故知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次妃謂侄娣與媵諸妾之最貴者。《釋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是夫人之侄娣與二媵皆可以繼室也。適庶交爭,禍之大者,禮所以別嫌明疑、防微杜漸,故雖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又異於餘妾,故謂之繼室。妻處夫之室,故書傳通謂妻為室,言繼續元妃在夫之室。

    495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第4頁。

    496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疏]注「聲諡」至「繼室」。正義曰:……襄二十三年傳稱「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侄」,則侄之與娣皆得繼室。此既無文,故設疑辭雲「蓋孟子之姪娣也」。成八年傳曰:「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莊十九年《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然則諸侯娶於三國,國別各有三女。此言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姪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姪娣,省略為文耳。其實夫人與媵皆有姪娣。但聲子或是孟子姪娣,或是同姓之國媵者姪娣,以其難明,故杜兩解之。初雲「孟子之姪娣」,又雲「同姓之國以姪娣媵」是也。……《釋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侄娣亦稱媵也。經傳之說諸侯,唯有繼室之女,皆無重娶之禮,故知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次妃謂侄娣與媵諸妾之最貴者。《釋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是夫人之侄娣與二媵皆可以繼室也。  

    497 傅隸朴:《春秋三傳比義》,中國友誼出版社,1984年,第4頁。

    498 《白虎通·嫁娶》:必一娶何?防淫泆也。為其棄德嗜色,故一娶而已。人君無再娶之義也。

    499 詳見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幹》,《中國現代學術經典·郭沫若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318-324頁。另參徐中舒主編《甲骨文字典》,四川辭書出版社,2006年,第228-230頁。

    500 [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二十。

    501 《左傳·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荊之母嬖,將以為夫人,使宗人釁夏獻其禮。對曰:「無之。」公怒曰:「女為宗司,立夫人,國之大禮也,何故無之?」對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齊,此禮也則有。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也。」公卒立之,而以荊為大子。國人始惡之。

    502 《白虎通·嫁娶》:所以不聘妾何?人有子孫,欲尊之,義不可求人為賤也。《春秋傳》曰:「二國來媵」可求人為士,不可求人為妾何?士即尊之漸,賢不止於士,妾雖賢,不得為嫡。

    503 [清]郝懿行《爾雅義疏》釋「同出」:蓋古之媵女,取於姪娣。姊為妻,則娣為妾,同事一夫,是謂同出。  

    504 《公羊傳?成公九年》: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榖梁傳?成公九年》: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505 [宋]朱熹《朱子語類》,《朱子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7冊,第2836頁。

    506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註疏》隱公七年:媵賤書者,後為嫡,終有賢行。紀侯為齊所滅,紀季以酅入於齊,叔姬歸之,能處隱約,全竟婦道,故重錄之。……○解云:《春秋》之內,例不書媵,以其賤故。今此書者,以其後為嫡,終有賢行也。知後為嫡者,正以莊二十九年冬十二月,「紀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卒葬皆書,為嫡明矣。而成九年「伯姬歸於宋」,書二國媵者,彼傳雲「錄伯姬」是也。

    507 呂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55頁:因男權無限,家中女子,凡所欲者,皆可通姦,於是自妻家來者,則謂之媵,家中所固有者,則謂之妾。妻以外得相交之女子,總不越此二類,故古恆以妾媵並稱。後世送女之制已廢,則媵之名宜廢除,而但稱為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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