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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高之說是否成立,至少還要通過兩個質疑。一是如前述李仲操對許子妝簠的解釋,由此而推論,媵器上所反映的兩女同嫁一國很可能是一種誤讀,實情則是兩國換婚;二是對媵器之「媵」的解釋因受文獻的導向,容易讓人理解為媵妾制度之媵,並以此作為釋讀金文的前提。如果作最保守的推論,媵器之「媵」也許僅僅是「送」或「陪嫁」的意思,送(陪嫁)的是東西而不是人——所謂媵器,也僅僅是娘家鑄造了這件青銅器皿來作為女孩子出嫁時(或出嫁後)的陪嫁,換句話說,媵器之媵應當僅指陪嫁之物,而非同嫁之女。姪娣婚確實存在,但與媵或當截然有別,前者隨嫁,後者陪送。512媵制即便是真實存在的,但在媵器與文獻所反映出來的事例中,其所占的比例應當不像傳統意見所認為的那麼大。

    從歷史發展的脈絡來看。姐妹共事一夫的風俗似乎起源頗早,當屬部落社會的婚姻形態,姪娣婚即是其遺存。僅僅從常理推測,這一婚姻形態當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延續下去,而後,出於路徑依賴的原因,周人在繼承傳統的同時卻淡忘了這一婚姻形式的原初涵義,於是,「二國往媵」(如果真實存在或至少有些真實的影子的話)雖然很難再發揮姐妹一心的優勢,但一種風俗傳統畢竟更難因為社會形態的變遷就立時遭到廢除。久而久之,在婚姻的問題上,維繫諸侯同盟的考慮必然占到上風,媵妾婚也因此而獲得了一層新的意義。事情可能是這樣的,如果周代的媵制當真存在的話,也當是作為一種古老風俗的殘餘,而非制度上的硬性規定,而在諸侯國之間或多或少地被實施著,並被充滿想像力和社會責任感的後人豐富了其中的細節,同時賦予了它深刻的政治意義。  

    對媵妾婚(或當僅以姪娣婚視之)的追溯,曹兆蘭曾引《周易》的歸妹卦推想「在殷末可能已存在媵妾婚」,但遺憾的是殷商的材料很少。513有趣的是,《周易·歸妹》不僅講到過「歸妹以娣」,還講到「歸妹以須」。——那麼,為什麼一定是「帶著你的『妹妹』一起嫁過來」,而不是「帶著你的『姐姐』一起嫁過來」?

    「歸妹以須」的「須」字,現在一般認為「姐姐」的意思,就是說嫁女兒的時候,讓新娘帶著姐姐一起嫁過去。這是在歸妹卦的六三爻,爻辭接著說「反歸以娣」。——如同《周易》中幾乎所有爻辭一樣,對這句話,專家們各有各的解釋,從古代的經典註疏本《周易正義》來看,王弼是把「須」字解釋作動詞「等待」的,孔穎達跟著闡發,說六三爻處在內卦最上的位置,暗示著:娣有晉身之意,可正妻依然在位,時機不對,還是先老老實實地作自己的媵妾好了,等時機合適了再作舉動。514

    把「須」解釋為「等待」顯然不合於上下文的語法,但在那些把「須」解釋為「姐姐」的專家當中,說法也各不相同。如周振甫:「當時嫁女,以女妹陪嫁,故以女姊陪嫁為反常。以女姊陪嫁,夫家以女姊為正妻,把妹逐歸父母家。」515再如趙建偉、陳鼓應:「古時女子出嫁,例以侄娣為媵(陪嫁),今以姊姊為媵,是為『未當』(《小象》語),故被遣歸而仍以娣為媵。」516  

    不論取哪種解釋,事情都如《周易·小象》所說的那樣「未當也」,總之是不合適的,還是「帶著你的妹妹一起嫁過來」比較符合古老的社會風俗。這倒也容易理解:如果一起嫁過去的女孩子們作為一個男人的妻室是有嚴格的等級之分的,妹妹作了元妃,姐姐作了媵妾,換誰都會覺得彆扭。但由此又引出了一個問題:在《周易》卦爻辭所描述的那個相當古老的年代裡,妻室的等級之分就已經嚴格存在了嗎?

    雖然曹文到此而惋惜殷商的材料太少,這話不假,但甲骨卜辭既已透露了一些線索,其他地方也能找到一些參考。對於前者,從卜辭來看,只有商王的嫡妻才有參加祭祖活動的權利,由此而推想「子以母貴」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從卜辭里還能看出的是,歷代商王大多都只有一個嫡妻,例外很少,王玉哲對這些例外情況的推測是:「很可能是元配死後繼娶的」。517

    對於後者,韋斯特馬克的《人類婚姻史》考諸眾多的氏族部落,在這個問題上有所發現並作出推論:「在一般情況下,顯然都有這樣的規定:在諸妻之中,有一人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被視為正妻。在大多數情況下,享有這一殊榮的,都是最早娶來的妻子。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這些民族或是現在,或是從前,均以一夫一妻制為婚姻的主要形式,而一夫多妻制只是一種新潮,或是一種例外。……正妻往往都有一專用的稱呼,以別於其他的妻子。」518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人類學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並不包含一般所謂「一夫一妻多妾制」,這兩者分屬不同範疇的語言,前者的「一妻」僅指女性配偶的唯一性,而一般所謂「一夫一妻多妾制」屬於人類學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接著,韋斯特馬克便談到了與繼承權有關的問題:

    在棉蘭老島的某些土著人中,丈夫去世後,他的財產要由其第一個妻子負責管理。還有一種辦法是:其財產的一半歸她所有,另一半歸子女所有,而後娶的妻子則什麼遺產也得不到。不過,不管是哪種情況,後娶妻子的孩子與第一個妻子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權利。我們聽說,在另外一些民族中,諸妻的孩子在繼承權等權利上一般也沒有什麼差別。但是,更多的是相反的情況。第一個妻子所生的兒女或兒子或長子,在繼承權等權利上要比後娶妻子所生的處於更優越的位置。有一些外國人曾問巴蘇陀的酋長有多少孩子,酋長在回答中只提及第一個妻子所生的孩子。如果酋長說他死了妻子,那麼他所指的即是,他已失去了真正的妻子,而此時他尚未把別的妻子提到她曾占有的位置上。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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