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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8 [宋]司馬光《機權論》,《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

    1389 [清]焦循《說權一》,《雕菰集》卷十。

    1390 《公羊傳·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祭仲者何?鄭相也。何以不名?賢也。何賢乎祭仲?以為知權也。其為知權奈何?古者鄭國處於留。先鄭伯有善於鄶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國,而遷鄭焉,而野留。莊公死已葬,祭仲將往省於留,塗出於宋,宋人執之。謂之曰:「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國必亡;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少遼緩之,則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則病,然後有鄭國。古人之有權者,祭仲之權是也。權者何?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為也。

    1391 [清]皮錫瑞《經學通論》,中華書局,1954年,卷四,第21頁。

    1392 《史記·太史公自序》。

    1393 [清]馮班《鈍吟雜錄》,指海本,卷一。

    1394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劉炫云:「以『克』為文,非其實狀,故傳解之,謂之鄭志。」言仲尼之意書「克」者,謂是鄭伯本志也。注又申解傳意,言鄭伯志在於殺,心欲其克,難言其奔,故仲尼書「克」,不書奔,如鄭伯之志為文,所以惡鄭伯也。  

    1395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服虔云:「公本欲養成其惡而加誅,使不得生出,此鄭伯之志意也。」言鄭伯本有殺意,故為養成其惡,斯不然矣。傳曰「稱鄭伯,譏失教也」,止責鄭伯失於教誨之道,不謂鄭伯元有殺害之心。若從本以來即謀殺害,乃是故相屠滅,何止失教之有?且君之討臣,遏其萌漸,惡雖未就,足得誅之,何須待其惡成,方始殺害?服言本意欲殺,乃是誣鄭伯也。

    1396 [清]趙翼《廿二史箚記》,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64-365頁「歐史書法謹嚴」條:《歐史》不惟文筆潔淨,直追《史記》,而以《春秋》書法寓褒貶於紀傳之中,則雖《史記》亦不及也。其用兵之名有四……攻戰得地之名有二:易得曰取,如張全義取河陽是也。難得曰克,如龐師古克徐州是也。

    1397 接菑,《左傳》、《榖梁傳》均作捷菑。

    1398 郤缺,《左傳》說是趙盾,《榖梁傳》說是郤克。

    1399 八百乘,《榖梁傳》作五百乘。

    1400 《公羊傳·文公十四年》:納者何?入辭也。其言弗克納何?大其弗克納也。何大乎其弗克納?晉郤缺帥師革車八百乘以納接菑於邾婁,力沛若有餘而納之。邾婁人言曰:「接菑晉出也,玃且齊出也。子以其指,則接菑也四,玃且也六。子以大國壓之,則未知齊、晉孰有之也。貴則皆貴矣。雖然玃且也長。」郤缺曰:「非吾力不能納也,義實不爾克也。」引師而去之,故君子大其弗克納也。此晉郤缺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不與大夫與廢置君也。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大夫之義不得專廢置君也。  

    1401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註疏·文公十四年》:克,勝也。鄭伯以勝為惡,此弗勝,故為大。 [疏]注「鄭伯以勝為惡」。○解云:即隱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傳雲「克之者何?殺之也。殺之,則曷為謂之克?大鄭伯之惡也。曷為大鄭伯之惡?母欲立之,已殺之,如弗與而已矣」,注云「克者詁為殺,亦為能,惡其能忍戾母而親殺之」是也。

    《春秋公羊傳註疏·隱公元年》以弗克納,大郤缺之善,知加克大鄭伯之惡也。……[疏]注「以弗」至「之善」。○解云:文十四年秋,「晉人納接菑於邾婁,弗克納」,傳雲「其言弗克納何?大其弗克納也」是也。

    1402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註疏》:加克者,有嫌也。段無弟文,稱君甚之不明;又段當國,嫌鄭伯殺之無惡,故變殺言克,明鄭伯為人君,當如傳辭,不當自巳行誅殺,使執政大夫當誅之。克者詁為殺,亦為能,惡其能忍戾母而親殺之。禮,公族有罪,有司讞於公,公曰宥之;及三宥,不對,走出,公又使人赦之,以不及反命;公素服不舉,而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

    1403 參見[清]凌曙《春秋公羊禮疏》卷一:[疏]《文王世子》註:素服於凶事為吉,于吉事為凶,非喪服也。倫謂親疏之比也。不往吊,為位哭之而已。《通典》晉劉智釋疑問曰:昆弟骨肉以罪惡徒流死者,諸侯有服否?智答曰:凡以罪惡徒者,絕之。因君於兄弟有罪者亦絕也。舊說諸侯於兄弟有吊服,服縗絰素服而已,不吊臨其喪也。諸侯之身體,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盡其情於所絕耳。然則不為父後者則服之矣。  

    1404 [清]何若瑤《春秋公羊註疏質疑》卷上:使執政大夫誅之,猶夫自己行誅殺也。以梃與刃有以異乎?《榖梁》緩追殺賊,親親道道是也。

    1405 《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對曰:「殺人以梃與刃,有以異乎?」

    1406 《禮記·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於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於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於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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