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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媵妾制度當真存在,再看媵、妾之別,這兩者的身份是有本質差異的。媵為貴婦,妾為賤婢,媵是「一聘九女」的一錘子買賣,妾是只要高興就隨時可以搞一個。這時候再來體會「毋以妾為妻」的意思,此處之妾應當並非媵妾之妾。「禮儀之邦」的重大禁忌,除「夷夏之防」和「嫡庶之防」之外,再一個就是「尊卑之防」,如果以妾為妻,不但會影響到「嫡庶之防」,也會威脅到「尊卑之防」——如果國人們聽說國君的第一夫人只是一個低賤的婢女,心理上的確很難接受,畢竟那個年代裡還沒有灰姑娘的故事。

    那麼,國君的女人里,身份大體可分為三等:夫人(一位)、媵(若干)、妾(若干)。以妾為妻是為禮制和社會輿論所禁止的,至於媵,則可以在夫人死後論資排輩地繼室而「攝治內事」。這種嚴格的等級制度是周代宗法社會的產物,是「禮儀之邦」的特色之一,而在周代之前,史料或傳說中則有多女共事一夫而並無不同等級的說法,著名的比如舜之二妃。

    另一個問題是,至少早在漢代,「妾」的涵義已經擴大化了,經師們也往往搞不清媵妾之間的區別了。比如《白虎通·嫁娶》解釋為什麼對正妻要聘、而對妾則不聘的道理,文中所講的「妾」其實卻是「媵」。502後儒更是常常搞錯,如清人郝懿行《爾雅義疏》是爾雅學的權威之作,解釋「同出」的時候,說:大約古代媵女取於姪娣,姐姐作了人家的妻子,妹妹就作人家的妾,是謂「同出」。503——「同出」之義另有說法,但這就和本文無關了。  

    再看《史記》,其中凡用「媵」字如下:

    《殷本紀》:伊尹名阿衡。阿衡欲奸湯而無由,乃為有莘氏媵臣,負鼎俎,以滋味說湯,致於王道。

    《秦本紀》:既虜百里傒,以為秦繆公夫人媵於秦。百里傒亡秦走宛,楚鄙人執之。繆公聞百里傒賢,欲重贖之,恐楚人不與,乃使人謂楚曰 :「吾媵臣百里傒在焉,請以五羖羊皮贖之。」

    《楚世家》記靳尚語:「秦王甚愛張儀,而王欲殺之,今將以上庸之地六縣賂楚,以美人聘楚王,以宮中善歌者為之媵。……」

    《張儀列傳》記靳尚語:「秦王甚愛張儀而不欲出之,今將以上庸之地六縣賂楚,美人聘楚,以宮中善歌謳者為媵。……」

    《殷本紀》中伊尹為隨嫁的媵臣,《秦本紀》中百里傒也是隨嫁的媵臣,實際上就是新娘帶到婆家的男僕,《楚世家》和《張儀列傳》這裡說的都是同一件事,是說秦王要給楚王送美女,準備以宮中歌女為媵。——這好像有些「一聘九女」之意,而值得注意的是,靳尚在談到秦王給楚王送美女時用詞雖然為「聘」,但恐怕楚王早有夫人(正妻)了。

    《楚世家》對這個問題雖無明載,但查靳尚說這番話是在楚懷王十八年,而在八年之後,即楚懷王二十六年,楚懷王太子到秦國去作人質,翌年,太子在秦國私鬥殺人,逃回楚國。所以從時間上推斷,靳尚說那番話的時候,楚懷王的太子已經有些年紀了,自然楚懷王也早有正妻了。那麼,靳尚用的這個「聘」字就肯定是不合禮的。  

    再者,靳尚用的「媵」字更沒道理。就算楚懷王當真迎娶秦國公主,「媵」的應該是秦國同姓國的貴族女子才對,怎麼也不該是秦王宮中的歌女。當然,戰國時代,諸侯所剩無幾,再找同姓公主來「媵」確實不容易了。

    再來對照「《春秋》三傳」:

    《春秋·莊公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

    《公羊傳·莊公十九年》: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壹聘九女,諸侯不再娶。媵不書,此何以書?為其有遂事書。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

    《榖梁傳·莊公十九年》: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辟要盟也。何以見其辟要盟也?媵,禮之輕者也;盟,國之重也。以輕事遂乎國重,無說。其曰陳人之婦,略之也。其不日,數渝,惡之也。

    《左傳·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丑奔京師。師還,館於虞,遂襲虞,滅之,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

    《公羊傳·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何?致者不宜致也。禘用致夫人,非禮也。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譏以妾為妻也。其言以妾為妻奈何?蓋脅於齊媵女之先至者也。  

    《春秋·成公八年》:衛人來媵。

    《左傳·成公八年》: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公羊傳·成公八年》: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

    《榖梁傳·成公八年》: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春秋·成公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晉人來媵。

    《左傳·成公九年》:晉人來媵,禮也。

    《公羊傳·成公九年》: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

    《榖梁傳·成公九年》: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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