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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8 [日]白川靜:《金文的世界:殷周社會史》。溫天河、蔡哲茂/譯,聯經出版事業公司,中華民國1978年,第208頁

    509 《金文今譯類檢·殷商西周卷》,廣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8頁。

    510 曹兆蘭:《從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深圳大學學報》,2001年第6期。

    511 高兵:《春秋諸侯媵妾婚有關問題考述》,《海南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

    512 參見陳筱芳:《春秋婚姻禮俗與社會倫理》,巴蜀書社,2000年,第23-35頁。

    513 曹兆蘭《從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深圳大學學報》,2001年第6期。

    514 [魏]王弼/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正義》「六三,歸妹以須」: 室主猶存,而求進焉。進未值時,故有須也。不可以進,故「反歸」待時,「以娣」乃行也。[疏]正義曰:「歸妹以須」者,六三在「歸妹」之時,處下體之上,有欲求為室主之象,而居不當位,則是室主獨存,室主既存,而欲求進,為未值其時也。未當其時,則宜有待,故曰「歸妹以須也」。「反歸以娣」者,既而有須,不可以進,宜反歸待時,以娣乃行,故曰「反歸以娣」。  

    515 周振甫:《周易譯註》,中華書局,1991年,第194頁。

    516 趙建偉、陳鼓應:《周易今注今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487頁。

    517 王玉哲:《中華遠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3頁。

    518 [芬蘭]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李彬、李毅夫、歐陽覺亞/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971頁。

    519 [芬蘭]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第973頁。

    520 詳見《舊約·創世記》。

    521 [芬蘭]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第985頁。

    522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服問》引許慎《五經異義》及鄭玄《駁五經異義》:案《異義》云:「妾子立為君,得尊其母,立以為夫人否?今《春秋公羊》既說:『妾子立為君,母得稱夫人,故上堂稱妾,屈於適也,下堂稱夫人,尊於國也。雲子不得爵命父妾,子為君得爵命其母者,以妾在奉授於尊者,有所因緣故也。』《穀梁傳》曰:魯僖公立妾母成風為夫人,是子爵於母,以妾為妻,非禮也。故《春秋左氏》說:『成風妾,得立為夫人,母以子貴,禮也。』許君謹案:舜為天子,瞽瞍為士,起於士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於魯僖公得尊母成風為小君,經無譏文,從《公羊》、《左氏》之說。」鄭則從《穀梁》之說。故《異義駁》云:「父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明無二適也。女君卒,繼攝其事耳,不得復立為夫人。」  

    523 劉麗文:《〈左傳〉「繼室」考》,《學術探索》,2003年9月。

    524 徐復觀:《兩漢思想史——周秦政治社會結構之研究》,台灣學生書局,1983年,第一卷,第67頁。

    525 詳見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卷十。

    526 顧頡剛:《周公執政稱王》,郭偉川/編《周公攝政稱王與周初史事論集》,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8 年。

    527 參見李學勤:《〈史記·三代世表〉的一點考察》,《慶祝楊向奎先生教研六十年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7頁。

    528 錢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學林出版社,1991年,第134頁。

    529 李衡眉:《「一繼一及」非「魯之常」說》,《齊魯學刊》,1999年第6期。

    530 《左傳·隱公三年》:君子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饗之,命以義夫。《商頌》曰:『殷受命咸宜,百祿是荷。』其是之謂乎!」

    531 狹義之親親與尊尊,如《禮記·喪服小記》「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一節《正義》所謂:此一經論服之降殺之義。親親謂父母也,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  

    532 晁福林:《先秦民俗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2頁。

    533 金景芳:《古史論集》,齊魯書社,1981年,第207頁。

    534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註疏》昭公二十三年:中國所以異乎夷狄者,以其能尊尊也。

    535 陳筱芳:《春秋婚姻禮俗與社會倫理》,巴蜀書社,2000年,第10-11頁。

    536 匡亞明:《孔子評傳》,齊魯書社,1989年,第199頁。

    537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大傳》: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自戚於君。位,謂齒列也。所以尊君別嫌也。[疏]「君有」至「位也」。○正義曰:此一經明人君既尊,族人不以戚戚君,明君有絕宗之道也。○「合族」者,言設族食燕飲,有合食族人之道。既管領族人,族人不得以其戚屬上戚於君位,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上親君位也。○注「所以」至「嫌也」。○正義曰:不敢計己親戚,與君齒列,是尊君也。兄弟相屬,多有篡代之嫌,今遠自卑退,是別嫌疑也。

    538 [美]愛德華·羅斯:《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 A Survey of the Foundations of Order, by Edward Alsworth Ross, 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 1920),秦志勇、毛永玫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8-9頁。

    539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卷十。

    540 王玉哲:《中華遠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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