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拉閱讀上一章

第81頁

    爵位當與權利和義務有關。說到義務,諸侯對天子的貢賦是有高低之別的,《左傳·昭公十三年》載子產認為鄭國位卑而貢重,從而據理力爭,說道:「從前天子製法,貢賦的輕重是根據諸侯地位的高低來決定的,位卑而貢重的是甸服,『鄭伯男也』,卻讓我們按照公、侯的標準納貢,我們恐怕力所不能及,因此請求減免。」721

    在子產這段爭辯里,有一句話很難斷句,即「鄭伯男也」——到底是「鄭伯,男也」,還是「鄭,伯男也」,不易確定。至於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歧說就更多了。722簡而言之,依前者而論,鄭伯的身份是男爵,這顯然與事實不符;依後者而論,伯、男則屬於同一個等級。聯繫一下上下文,子產先說了「位卑而貢重的是甸服」,接下來說「鄭伯男也」,那麼無論是伯男還是男,指的應該是服制而非爵制,伯男與甸服對舉,當是與甸服屬於同樣的一個分類體系當中的。

    從《尚書》及金文來看,服制之分確實是西周史實。723常有人以子產這段話來說明爵位與貢賦的關係,似乎不夠嚴密,因為子產的話僅僅說明了服制,卻沒有說明爵制。

    在爵位所涉及的權利與義務中,再來看看權利。權利最切身的自然就是待遇。周人的待遇標準主要是看采邑,也即上文所謂「授民授疆土」。侯志義《采邑考》表述這種關係為:「采邑大小是由爵位的高低決定的,所以爵位是賜采的先決條件。」724這就是說,如果想得到更大的采邑,就得有更高的爵位才行。  

    這是一個非常合情合理的邏輯。侯文隨後引了兩條史料來說明「爵位一定,祿俸亦隨之而定。《禮記》(卷十一)《王制》說:『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國語》載叔向之語,說:『爵以建事,祿以食爵』(《晉語八》)。道出了這一事實。意味按職務定爵位,再以爵位來立食祿。爵位一旦確立,則祿俸隨之而來。而爵既有等,所以食祿自然便顯出差別來了。祿與爵的關係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西周時候,物質交換不普遍,貨幣經濟不發達,天子、諸侯雖然賞臣下以貨幣(貝)、物品,但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作為裝飾使用的。而按爵以食祿之『祿』,便只能以土地來充當——文獻稱作『祿邑』。因在為農業已居社會經濟首位的西周時期,土地成為生活資料的主要來源,成為寶中之寶,故以地為祿,是再好莫過的,也是事物發展之必然。」725

    這個說法最是合理,既合於人之常情,又合於周代社會的森嚴等級,但缺憾是:第一,這依然是分高低等級的;第二,這兩條史料有點問題。

    關於《禮記·王制》,前文已經說過,通篇都像是烏托邦的圖紙,至於具體這句「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用王文錦的翻譯,意思是「工作稱職然後正式授以官爵,爵位定了然後才給相應的俸祿」,726但這話還有上下文的,前一句是「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意思是「凡是任命人才,一定要先考查他的人品才能,考查清楚了然後交給他工作」,接下來才是「工作稱職然後正式授以官爵,爵位定了然後才給相應的俸祿」。這種情況更像是春秋以後的人才聘任制度,而不是西周時代的分封制度。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是說「給俸祿」,而不是「授民授疆土」。  

    至於《國語·晉語八》叔向的那段話,也要聯繫上下文來看。整個故事是說,秦國的後子逃到晉國做官,跟隨的車子有千輛之多,楚國的公子干也逃到晉國做官,跟隨的車子只有五輛。叔向當時是晉國的太傅,掌管官員俸祿。韓宣子問他打聽秦、楚這兩位公子的俸祿標準,叔向說:「大諸侯國的卿,給五百頃田賦的俸祿,上大夫給一百頃田賦的俸祿,這兩位的級別都是上大夫,都給他們一百頃田賦當俸祿好了。」韓宣子很不理解,問:「這兩位一貧一富,為什麼給的俸祿都一樣呢?」叔向回答說:「按照職務授予爵位,再根據爵位的高低確定俸祿(此即『爵以建事,祿以食爵』)……」727

    叔向說的這事,和上述《禮記·王制》一樣,說的是聘任制,而不是封建制。這個聘任制,說得寬泛一些,比如春秋時期的孔子,戰國時期的孟子,被外國國君給以高薪,這些事都是有的。但孔孟他們拿的薪水再高,也沒有獲得封地,屬於孟子所謂「異姓之卿」,而非「貴戚之卿」。這就像現代的一些職業經理人,可以拿到很高的薪水,這薪水也正如叔向所謂的「按照職務授予爵位,再根據爵位的高低確定俸祿」,還要核之以業績等等,但他們無論薪水再高,卻拿不到公司的股份。這是春秋時代一大制度之變,尤其到戰國時代,郡縣制度開始發展,地方官拿的薪水雖然也有采邑之名義,但實際上只是收取某塊地方的田賦而已,如叔向說的「給五百頃田賦的俸祿」云云,只是給俸,並不給地。所以,以這些資料來解釋五等爵顯然是不合適的。

    說到聘任制的爵位,可以參考一下商鞅變法時候的秦國二十爵。據宋人魏了翁考證,商鞅的二十爵並非全部出自原創,而是春秋時代已有一些,被商鞅拿去加工改造罷了,至於那些爵名的意義,已經無從考證了。728而聘任之爵和宗法分封之爵不可混為一談。(這些《左傳》里出現的秦爵名曾被人拿來質疑《左傳》為秦後之書,毛奇齡還為之作過辯護。729)

上一章 目錄 下一章
已經是最後一章了 »

第81頁

你剛剛閱讀到這裏

返回
加入書架

返回首頁

書籍詳情 返回我的書架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