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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妾」字,上半部分的「立」其實就是「▓【造字:「辛」去掉下面一橫】」,先秦文獻常常以「臣」、「妾」連稱,所謂臣妾,臣是男奴,妾是女奴。《尚書·費誓》:「竊牛馬,誘臣妾」,孔安國解釋說:「軍人盜竊馬牛,誘偷奴婢。」500臣妾不但是奴婢,還與牛馬同列。《左傳》里的妾也多為女奴、婢女之義。

    考之《左傳》,「妾」字出現凡二十四次,其中一例是女子的自謙之稱,即襄公二十三年:齊侯歸,遇杞梁之妻於郊,使吊之。辭曰:「殖之有罪,何辱命焉?若免於罪,猶有先人之敝廬在,下妾不得與郊吊。」齊侯吊諸其室。

    一例是諸侯自謙之辭,即襄公十二年:靈王求後於齊。齊侯問對於晏桓子,桓子對曰:「先王之禮辭有之,天子求後於諸侯,諸侯對曰:『夫婦所生若而人。妾婦之子若而人。』……」

    一例是戰敗國鄭國的國君投降請罪之辭,以臣妾連稱,實為「臣」義,即宣公十二年:。鄭伯肉袒牽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懷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聽。其俘諸江南以實海濱,亦唯命。其翦以賜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

    除上述三例之外,其他的「妾」字則全部為女奴、婢女之義:

    僖公十七年:夏,晉大子圉為質於秦,秦歸河東而妻之。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贏孕,過期,卜招父與其子卜之。其子曰:「將生一男一女。」招曰:「然。男為人臣,女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及子圉西質,妾為宦女焉。  

    僖公二十三年:及齊,齊桓公妻之,有馬二十乘,公子安之。從者以為不可。將行,謀於桑下。蠶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殺之,而謂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聞之者吾殺之矣。」

    文公二年: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廢六關,妾織蒲,三不仁也。作虛器,縱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

    宣公三年:初,鄭文公有賤妾曰燕姞,夢天使與己蘭,曰:「余為伯鯈。余,而祖也,以是為而子。以蘭有國香,人服媚之如是。「既而文公見之,與之蘭而御之。辭曰:「妾不才,幸而有子,將不信,敢征蘭乎。」公曰:「諾。」生穆公,名之曰蘭。

    宣公十五年:初,魏武子有嬖妾,無子。

    成公十一年:聲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為姒。」生聲伯而出之,嫁於齊管於奚。生二子而寡,以歸聲伯。

    成公十六年:季孫於魯,相二君矣。妾不衣帛,馬不食粟,可不謂忠乎?

    襄公五年: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宰庀家器為葬備,無衣帛之妾,無食粟之馬,無藏金玉,無重器備。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於公室也。相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

    襄公十年:子西聞盜,不儆而出,屍而追盜,盜入於北宮,乃歸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喪。  

    襄公十四年:余以巾櫛事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

    襄公二十六年:初,宋芮司徒生女子,赤而毛,棄諸堤下,共姬之妾取以入,名之曰棄。長而美。公見棄也,而視之,尤。姬納諸御,嬖,生佐。惡而婉。

    襄公二十六年:左師見夫人之步馬者,問之,對曰:「君夫人氏也。」左師曰:「誰為君夫人?余胡弗知?」圉人歸,以告夫人。夫人使饋之錦與馬,先之以玉,曰:「君之妾棄使某獻。」左師改命曰:「君夫人。」而後再拜稽首受之。

    昭公元年:故《志》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昭公二十年:。內寵之妾,肆奪於市;外寵之臣,僭令於鄙。

    昭公二十五年:初,季公鳥娶妻於齊鮑文子,生甲。公鳥死,季公亥與公思展與公鳥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及季姒與饔人檀通,而懼,乃使其妾抶己……

    襄公十四年:初,公有嬖妾,使師曹誨之琴,師曹鞭之。公怒,鞭師曹三百。故師曹欲歌之,以怒孫子以報公。公使歌之,遂誦之。

    哀公十五年:閏月,良夫與大子入,舍於孔氏之外圃。昏,二人蒙衣而乘,寺人羅御,如孔氏。孔氏之老欒寧問之,稱姻妾以告。遂入,適伯姬氏。  

    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荊之母嬖,將以為夫人,使宗人釁夏獻其禮。對曰:「無之。」公怒曰:「女為宗司,立夫人,國之大禮也,何故無之?」對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齊,此禮也則有。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也。」公卒立之,而以荊為大子。國人始惡之。

    由以上統計可見,「妾」要麼與「臣」並稱,要麼與牛馬並稱,要麼是可以被粗暴對待的,要麼是可以被買賣的(「媵」卻不是買來的),要麼是有明確記載其出身卑賤的,在稱謂上還有「賤妾」(卑賤的妾)和「嬖妾」(受寵的妾)兩種。

    妻妾之別在於,當丈夫要與之斷絕關係的時候,妾可以賣,但妻只能休。《戰國策·秦策三》有「去貴妻,賣愛妾」,動詞之別是一「去」一賣,形容詞之別是一「貴」一「愛」,把差異表現得非常明顯。妾的身份雖然卑賤,但也可以因美貌等原因獲得國君的寵愛,如襄公二十六年的「棄」就是這樣一個例子,而在哀公二十四年,魯國還真的發生「以妾為妻」的事了,負責國家典禮的宗人申說從來沒有立妾為妻之禮,而魯哀公硬是立了這位妾為夫人,還立了妾生的兒子為太子,此事令國人大為不滿。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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