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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羅馬得到了一個雅號——“世界的征服者”。
不過,儘管羅馬人把地中海變成了自己的內湖,但如果僅此而已,他們也頂多只是英勇善戰的騎兵,開疆闢土的漢子,甚至殺人如麻的武夫。然而羅馬對世界的貢獻,卻不在武化,而在文化。至少在西方人那裡,羅馬絕不僅僅只是一座城市,一個國家,一段歷史,更是一種文化和精神。
那麼,羅馬留給世界最寶貴的遺產是什麼?
基督教,羅馬法。
也許,這才是羅馬征服世界的利器,永垂不朽的原因。是的,自從安東尼和埃及女王克婁巴特拉兵敗自殺,屋大維被稱作“奧古斯都”,延續了五百年的羅馬共和國就終結了。之後的羅馬帝國,跟中國的兩漢並駕齊驅。他先是興盛,後是分裂,最後滅亡。西羅馬帝國,亡於中國的南北朝那會兒;東羅馬帝國,亡於中國明朝的景泰年間。[6]
羅馬的日子,夠長的了。
這麼長的日子,那麼大的地盤,羅馬人是靠什麼來維持和維繫的?
契約。
作為“希臘人的好學生”,羅馬人把希臘人建立的契約精神發揮得淋漓盡致。基督教和羅馬法,都是它的集中表現。基督教,就是“與神簽約”。簽約有兩次,先簽的叫“舊約”,後簽的叫“新約”。羅馬法,則是“為人立法”。立法也有兩種,一種叫“公法”,一種叫“私法”。公法是處理國家事務的,私法是處理國民關係的。有了公法和私法,國家與國民,就各安其分,各得其所,不至於亂成一團。尤其是國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由感。因為當他們需要安全的時候,有法律保護;需要自由的時候,又公私分明。
國家的功能,被羅馬法成功地體現。羅馬作為國家,又豈能不成功?
明確界定“公私兩權”,合理處分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法典,叫《民法大全》。它是由東羅馬帝國來完成的。其時,中國是南有南梁,北有北魏;歐洲則兵戎相見,烽火連天。這不能不讓人感慨系之!是啊,羅馬人似乎天生就有法律頭腦和法律興趣。他們竟然想出這種辦法,來管理那龐大複雜的國家,而且在只剩下半壁江山時還樂此不疲。
法治,也許是羅馬的秘密所在。[7]
當然,法律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重要的。沒有羅馬軍團的鐵蹄,這一切都可以免談。羅馬,其實就像法國畫家熱羅姆筆下的共和政體:壯碩的女神左手拿著橄欖枝,右手拿著鋼刀,身後是一頭隨時都可能怒吼的獅子。
但,這跟圖騰又有什麼關係呢?
並非圖騰的圖騰
羅馬法與圖騰的關係,在於“身份認同”。
的確,圖騰制度創立的初衷,原本是“變母係為父系,變氏族為部落”。但當它真的出現,卻有了一個意外的功能,這就是界定族民的身份。鷹圖騰的部落成員,都說自己是“鷹的後代”;龍圖騰的部落成員,都說自己是“龍的傳人”。鷹是鷹,龍是龍,這就是“區別”;你也是鷹,我也是鷹,這就是“認同”。這跟後來說“我是英國人,你是法國人”,或者“都是炎黃子孫,愛國不分先後”沒什麼兩樣。說“法老是荷魯斯的兒子”,也不奇怪。
部落能夠變成國家,圖騰功不可沒。
但,圖騰變成神,好理解;變成法,想不通。圖騰是神秘的和具象的,法律則是理性的和抽象的。圖騰,怎麼會變成法,又怎麼能變成法?
秘密在人。
馬克思說得非常清楚:人到世間來,沒有帶著鏡子。他怎麼知道自己是人?只能通過他人。比方說,保羅是人。彼得發現自己跟保羅一樣,因此彼得知道自己是人。但這種方法靠不住。彼得要靠保羅證明,保羅又靠誰證明?靠彼得嗎?那就成了“相互論證”。於是保羅只能靠喬治,喬治只能靠瑪麗,瑪麗只能靠彼得,彼得只能靠保羅。這又成了“循環論證”。而且,只要其中一個“不是人”,整個證據鏈就會斷裂,結果大家都不是人。
人的確證,如何實現?
只能靠“超人”。
是的,超人。他必須是人,否則不能證明人是人;又必須超越一般人,否則不能證明所有人。圖騰正好符合這個標準。它是“族的祖先”,因此是“人”。它是動物、植物或者自然現象(比如電閃雷鳴),因此“不是人”。更何況,它還是神聖和神秘的,因此是“超人”。
可惜,圖騰局限嚴重。它只認本族,不認他族;只認族民,不認國民。羅馬面臨的便正是這個問題,他的國民是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這就太難辦了!使用本族圖騰吧,其他民族不認;保留各族圖騰吧,天下分崩離析;乾脆不要圖騰吧,又無法認同身份。
幸虧羅馬人想到了法律。
法律為什麼就能代替圖騰呢?因為羅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私法又包括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人法的意義,就是從法律的角度界定了“什麼是人”。羅馬法規定,“法律意義上的人”有三個條件:第一是“具備人格”,第二是“享有權利”,第三是“承擔義務”。其中,第一條又最重要。因為沒有“人格”,就不可能“享有權利”,也談不上“承擔義務”。
人格表現於法律,就是“權利”,即“身份權”。身份權有三種: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自由權是基本人權,市民權是羅馬公民的特權,家族權則實際上是父權。一個人,如果沒有家族權,就不是“男子漢”;沒有市民權,就不是“羅馬人”;沒有自由權,那就“不是人”。
反過來也一樣。[8]
這就可以實現“身份認同”。因為一個自由人只要被授予市民權,他就是羅馬人。同樣,這也便於“國家治理”。因為只要剝奪一個人的身份權,他就可能成為“孤魂野鬼”,甚至“人民公敵”。[9]
只不過,這一切都是通過“界定法律地位”來實現的,因此是“以法治國”。而且,這個人原來屬於哪個國家、民族、階級,都變得不再重要。正如只要皈依佛門,就是“佛教徒”;接受洗禮,就是“基督徒”。
宗教,是沒有國界的國家。
法律,是並非圖騰的圖騰。
既創造了法律(羅馬法),又創造了宗教(基督教),羅馬豈能不牛?
認祖歸宗
羅馬法,確實讓人嘆為觀止。
這是一個邏輯嚴密、思路清晰的系統。公法與私法,私法更重要;人法、物法、訴訟法,人法更重要;具備人格、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人格更重要;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自由更重要。安全、自由、身份認同,都能通過法律地位來實現,豈非“不是圖騰,勝似圖騰”?
事實上,法律也是“超人”。法律為了人、屬於人,因此是“人”。法律抽象普適、鐵面無私、六親不認,因此“不是人”。法律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所有人在它面前都一律平等,因此是“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