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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所謂“承平時代”,則更無人治可言。“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事情是有的。但舉也好,息也好,卻與個人的品質、才幹、魅力無關,也與政策本身的好壞無關,甚至與這個人的死活無關,而只與這個人的官位有關。如果是官(當然最好是皇帝),則無論蠢如劉禪,或者貪如嚴嵩,其政也舉;如果不是官,或被罷了官,則無論能如曹操,或者清如海瑞,其政也息。政之舉與息,惟與官之存亡相聯繫。官存,則其政也舉;官罷,則其政也息。所以是“官治”,不是“人治”。
“官治”的依據就是“禮”。因為禮規定了君尊臣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同時也規定了高貴者代表著真理和道德,卑賤者則一定愚昧無知,時時都需要接受教育。這就叫“惟上智與下愚不移”。所以,一個人即便才高八斗學富五車,如果不是官,就等於什麼學問都沒有,什麼意見都不對。相反,皇帝的看法即便愚不可及,丹陛之下也總是一片頌揚:“皇上聖明。”長官的報告即便廢話連篇,上級的決定即便謬以千里,也一定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總之,皇帝總是聖明的,長官總是英明的,上級總是高明的——“三明主義”。
顯然,官治就是禮治,而禮治則本之於德治。因為德治是一種“軟控制”,如無禮法和禮儀之具體化,就無法操作。可見禮只是手段,德才是目的,官則是德與禮或德治與禮治的人格化。因此,官治也好,禮治也好,便都可以說是“以道德代法制”。
抽象地講,“以道德代法制”也未必就不好,如果確能代替的話。原始氏族社會就沒有法或法制,靠什麼來管理,來處理和維繫人際關係?靠道德,靠禮儀。中國古代社會的德治和禮治,其實就是從原始氏族社會繼承過來的。它既然在原始社會行之有效,就不能說在古代社會一定不可實行。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評說“以道德代法制”的是非對錯,而要問:第一,中國古代社會為什麼要“以道德代法制”?第二,用以代替法制的,是一種什麼樣的道德?第三,這樣一種制度空間可行不可行?
這就要說文化了。
的確,以道德代法制,正是中國文化的性質決定的。前面說過,中國文化的思想內核是群體意識。對於這樣一種文化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處理人際關係,維繫群體生存。這就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制。回為法制只能規定人們不准做什麼,不能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比如它只能規定不得傷害他人,卻不能規定必須熱愛他人;只能規定不得損害群體利益,卻不能規定必須為群體謀求利益。即便規定,也頂多只能規定你出力,無法保證你盡心。對於處理人際關係,維繫群體團結,法制在許多方面都是無能為力的。比方說,一個人夠不夠意思,講不講交情,能不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有沒有為群體利益獻身的精神等等,法制都管不了。所以,法制代替不了道德。相反,道德卻有可能代替法制。你想,如果每個人都是正人君子、菩薩聖賢,這樣的社會,還需要法制來防範或者保護某個人嗎?
顯然,“以道德代法制”是否可行,關鍵在於有沒有呆能使整個社會的全體成員都成為道德高尚的人。在這裡,重要的是“一個都不能少”。因為“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有一個不道德的,就可能會有十個、一百個、一千個、一萬個,最後就是不可收拾。但,有誰能保證一個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沒有。至少目前沒有。所以,“以道德代法制”就只能是理想,變不了現實。
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堅持“以道德代法制”?
因為在我們的文化土壤上,產生不了法制。法制有一個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平等,也才能夠產生法。什麼是法?法就是“全民公約”。它的前提,是首先要承認所有人都是單獨的、個體的、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正因為這些人都是單個的,相互之間沒有依附關係,誰也管不了誰,誰都想自行其是,因此,如無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制約,勢必天下大亂,誰也無法生存。這就需要有一個對每個人都管用的東西。顯然,對於這些人格既獨立、意志也自由的個個人而言,只有他們自己的共同約定,才可能對每個人都管用。這就是法。換言之,法,就是某一社會中全體個人的共同約法。它既然是大家共同約定的,當然每個人都得遵守,同時當然也會無所偏私地保護每個人,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見,法制文化的前提,是個體意識,是人與人之間的獨立和平等。獨立,才會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制。
人格不平等的人確實無須乎法。“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既然如此,還要法幹什麼?有律就行。比方說,謀逆,凌遲;大不敬,斬立決;不孝,絞;以及“十惡不赦”(即謀反等十種最嚴重的罪行不得赦免)等等。顯然,律的作用,不地審為了統治都在實施懲罰時操作方便,同時也顯得“公平”而已。因此它又叫“刑律”、“律條”。即便被稱作“法律”,也與現代意義上的法律相去甚遠,完全不是一回事。
人格不平等的人也產生不了法。因為他們之間沒有什麼可商量的,只有服從,無法約定。皇帝口銜天憲,乾綱獨斷,令行禁止,說一不二,約什麼法?所以,中國古代只有“王法”,沒有“約法”。雖然也有“約法三章”的說法,但那“約法”從來就是單方面的。比如劉邦入咸陽,與秦中父老的“約法”(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便不過是劉邦單方面宣布的新王法。新王法比舊王法好,秦中百姓無不擁護。即便不是擁護,也無可奈何,因為根本就沒有商量。王法王法,就是王的法,子民豈能置喙?
同樣,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也是騙人的鬼話。王子能犯什麼法?除非是謀反。其他的,便只能叫“過失”。即便有了過失,也要另找替罪羊,由他人代為受過。比如皇太子讀書不用功,受罰的便只能是陪讀者。春秋時,晉悼公的弟弟公子揚干犯軍規,執法官魏絳也不過只是將其車夫斬首。魏絳的“執法如山”是有名的,也不過如此而已。這就是禮,就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沒什麼平等可言。況且,如果王子犯法,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鐘要與庶民同罪,那麼皇帝犯法又與誰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不通吧?
法制既然無由產生,則只能訴諸道德。
道德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和行為的準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可以有兩種: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平等的關係產生平等的道德,不平等的關係則有賴於不平等的“倫理”。中國古代社會所謂“倫理道德”的核心內容,就是確立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即:別內外、定親疏、序長幼、明貴賤。因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規範。君要臣遵守的(忠),君不必遵守;父要子做到的(孝),父不必履行。沒有一種對每個人都同等有效或必須共同遵守的的“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