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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可能的。
果不其然!
審閱現有送鑒材料及聽證會了解情況之後,當即認為:醫方存在病曆書寫不規範之過錯。
當這個宣布出來以後,患者家屬頓時興奮起來。
因為這是一個不爭事實!
其實,他們也沒有想過完全勝訴,只是希望賠償。
即便是200萬賠償不夠,給多少算多少!
醫鬧不就是這樣嗎?
因為有利可圖,才會有各種可能。
當然了,也有醫生有責任的時候,甚至不少。
醫務人員不能過度美化。
但是最起碼人家真心努力的搶救之後,你還反咬一口。
這種昧著良心的錢,你花的下去?
而就在這個時候,醫院的律師似乎早已料到這種情況。
起身緩緩說道:
「法官大人,病歷記錄是法律依據,急診發生病歷記錄不全面是常有的事情,我相信任何一個急診醫生都是明白這一點的。」
「李越醫生並非是對工作不負責任,而是因為急診瞬息萬變,各種各樣的事情太過複雜,疲於應付,而病歷的相關醫囑卻已經可以正確表達清楚患者的治療過程,我認為構不成錯誤!」
「而且,李越醫生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病歷記錄,所以,我認為我們應該靈活判斷,否則急診科所有的病歷都可能被患者作為告上法庭的依據,因此,李越有情可原。」
不得不說,金律師真的是搞醫療的,對內部情況了如指掌,各種條例信手捏來。
醫院的法律顧問可不便宜。
他們哪一個不是專業出身?
金律師的一番話頓時讓現場眾人眼睛一亮,而法官也的確開始認真思考這件事情。
而就在這個時候,金律師忽然提出一個問題!
「法官大人,我有一個疑惑,希望對方可以解答!」
「對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我們李越醫生和急診值班醫生不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並且認為診斷治療有誤。」
「拋開這個暫且不談!」
「但是,我想知道,為什麼患者死亡後,其子女未進行屍體檢驗?
本次事件中,患者死因待定,未取得確切的死亡原因,我是否認為對方家屬有以下嫌疑?
第一:對方在患者病危期間多次拒絕送入ICU監護病房,對其比較針對性的檢查也再三忽視,為什麼?
第二:患者家屬在患者死去之後,未作任何屍體檢驗,反而告醫院診療技術不合格,為什麼?」
兩個問題,字字珠心!
眾人聽見之後,紛紛看向原告一方的眾人。
這些都是患者的家屬。
他們生前對老人如此這般,死後卻虛情假意惺惺作態。
這副面孔著實讓人心生厭惡!
精神損失費賠償大幾十萬……
你們說不定自己偷著樂呢,畢竟一個負擔走了。
事情發展到現在,已經到了白熱化的階段。
雙方你來我往,見招拆招。
但是,單憑這些瑣碎的問題,根本難不住專業技能豐富的金律師。
畢竟作為醫院的法律顧問,大大小小各種各樣的問題不知道處理了多少。
這業餘的患者家屬根本不是對手!
但是,對方現在手裡捏著一張王牌。
那就是有一個問題對方死死咬的不放口!
那就是患者的治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達標,對老人造成了這樣的後果。
也就是說,對方經過鑑定機構和醫調委鑑定結果,認為醫生在患者病情穩定後,未針對病因治療,防止再出血,使患者喪失了避免再次出血的機會。
而且,兩次發生大出血以後未按照普外科意見進行處置,也使患者喪失了得到救治的機會。
所以,當前最難的問題就在這裡!
如何證明李越和值班醫生在處理患者情況的過程中處置正確!
一番爭執之後。
法院最終作出鑑定意見認為:
醫方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該過錯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時的必要的治療,與患者最終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綜合醫方的過錯、資質和該疾病特點以及自身因素等分析認為,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同等。
這話一出,頓時現場沸騰起來。
為什麼?
什麼是同等責任?
同等責任就是責任程度40%——60%!
一旦被認定為同等責任,通常情況下法院會按照50%來判決!
如果這樣的話,醫院將要承擔起百分之五十的賠償費用,也就是一百多萬!
這和敲詐勒索有什麼區別?
這樣一來,重頭戲出現了!
那就是醫院對患者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
如果存在,占多少比重?
承擔多少責任?
這個時候,金律師直接起身反駁!
「我方對本次鑑定意見不予認可!」
法庭就是這樣。
你可以質疑,但是你必須要提供有力的證據。
法官聽完之後,頓時說道:「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請問被告有什麼問題要問?」
這個時候,陳滄緩緩起身。
終於!
到了需要他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