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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的。所有持有土地使用證的農民,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但不得出租或出賣。
硬性規定土地不得出租出賣,擬是這次大會土地決議的一個重大缺點。不待說,土地是
農民的主要財產,如果不能自由出賣或出租,這就使土地的使用價值大大打了一個折扣;而
且分得土地的農民也會覺得他雖可以耕種這塊土地,但是不能自由處理它。不准出賣或出租
土地的理由,主要是不讓農民重行失去土地和產生新的地主富農,但這種經濟發展的自然趨
勢,又是不能抑制的。事實上,當時分得土地的農民還是有些違反這種決定,私自出租或出
讓這種土地使用權。
在剝奪地主富農的政治權利上,我們倒採取了有彈性的政策。一般來說,地主富農是打
擊的對象,大會強調不讓地主富農分子混跡於蘇維埃和紅軍之中,但對於出身地主富農家庭
而在紅軍中有戰功、或系中共黨員蘇維埃工作人員而有工作成績的,則視為已經革命化了,
屬於例外,不受歧視。其餘擁護蘇維埃和土地革命的,縱然是出身於地主富農家庭,也可享
有普通公民的權利。
大會在縮小代耕制度的範圍上也有具體的決定。一個農家的壯丁因參加紅軍去了,這一
家的耕作能力失去了或減少了,因而需要鄰近的農戶為之代耕。但現行代耕辦法是很混亂的。
大會規定這種制度僅限於優待紅軍戰士,而且多數是帶補助性質的,換句話說,戰士家屬的
勞動力仍須用於耕作,代耕者僅居幫忙地位,並非全部代耕。代耕者與被代耕者之間,必須
互相商定何地何時需要補助勞力,以免浪費代耕者的勞力和適合被代耕者的需要。至於蘇維
埃工作人員和地方武裝人員(即不脫離生產者),概不得援用紅軍條例要求代耕,但獎勵他們
與各農民間的換工互助,已解決他們缺乏勞動力的困難。
此外,我們還制定了統一的農業累進稅,取銷過去實行過的徵收和借貸餘量等不正規的
辦法。農業累進稅規定每一農戶平均每人所收穀子在四擔以下者,免徵租款;全戶所收穀子
超越這個基數一擔至三但者,征百分之八,循此累進直到收穀子超過基數四十五擔者,征百
分之四十三②(如五口之家收穀子二十擔者,免徵;收二十二擔者,征一斗六升,約為全收
獲量百分之點七三;又如收四十五擔者,規定征百分之三十五,即九擔二斗五升,合全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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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憶》第三冊
量百分之二十強;再如收七十擔者,則須征二十一擔五斗,約為全收穫量百分之三十強)。至
於雜糧的收穫則免徵或減征,富農按比例附加百分之五,軍屬烈屬則減征或免徵,均另有規
定。
這次黨代表大會舉行時,鄂豫皖區各領導機構都實行改組。大會選舉了一個中共鄂豫皖
區省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二十餘人,除原特委會委員大多聯任省委員外,還提拔了約半
數的工農幹部擔任省委,京漢鐵路工人劉琪,當地農民領袖高俊亭等就是這次被選舉出來的。
沈澤民被選為省委書記,徐立清郭述申分擔宣傳組織兩部工作。省執委會的常務委員會則由
書記及宣傳組織兩部部長,以及蘇維埃幾個主要負責人王平章鄭位三周純權等組織而成。常
委會之下,除宣傳組織兩部外,還設有秘書處職工婦女委員會等等。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鄂豫皖區軍分會也同時改組,並改名為鄂豫皖區軍事委員會,直隸
中共鄂豫皖區中央分局。委員為:張國燾、沈澤民、蔡申熙、徐向前、曾鍾聖、王平章、鄭
位三、徐立清、郭述申、鄺繼勛、周純權、陳昌浩等。我任軍委會主席,蔡申熙任參謀長,
陳昌浩人政治部主任。紅四軍改由徐向前任軍長,曾鍾聖任軍政治委員。原任紅四軍軍長的
鄺繼勛,調任第七十三師師長(初名第十三師,不久改為第七十三師)。原任軍政治委員的余
篤三,調任蘇維埃政府工農檢查委員會主任。
中共鄂豫皖區中央分局的委員人選幾乎與軍委會的委員是相同的,它只是一個決策機關。
我任中央分局的書記,直接指導鄂豫皖省委會和軍事委員會兩個主要機構工作,,不另設置執
行機構。中央分局的任務原是很廣泛的,須在長江以北發展黨和蘇維埃的組織、正規紅軍和
游擊部隊,但事實上它的工作始終沒有走出鄂豫皖區的範圍,因而顯得相當空洞。
我們的組織雖然龐大起來,但我們的組織力量還是很薄弱的,我們的人手也十分缺乏,
每個負責幹部都兼任幾個職務,工作過於繁忙,黨員的文化水準十分低落,我們的決議到達
縣一級的組織,便往往停頓下來,各鄉村黨和蘇維埃的組織,甚至看不懂上級的決議。知識
分子極感缺乏,命令的下達往往需要上級的委員步行到各鄉村去,鄉下級負責人詳加講解。
這樣,工作效率很低,決議的執行也要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