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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3 國外長會議上,同意蘇聯提出的不干涉中國內政的政策。但是,馬歇爾

    在中國以“調停”為名,仍助蔣介石打內戰。由於蔣介石的大部分軍隊還在

    西南,華北的兵力仍然不足。要將大軍調往華北或東北打內戰,還需要時間,

    於是,他便重新高唱起“和平”來,美蔣勾結玩弄新的陰謀。

    12 月27 日,國民黨代表王世傑、張群、邵力子同中共代表周恩來、葉

    劍英、王若飛恢復了國共談判。1946 年1 月,成立了由馬歇爾、張群、周

    恩來組成的3 人軍事小組,共商各項軍事問題的辦法。經過10 多天的反覆

    磋商,周恩來和張群正式簽署了《國共雙方關於停止衝突、恢復交通的命令

    和聲明》,雙方統限於1 月13 日24 時,完全停戰。

    中共中央於1 月10 日即發出通告,命令部隊切實嚴格執行停戰命令,

    不得有誤。然而,蔣介石卻先向他的軍隊發出“搶占戰略要點”的密令,並  

    催促部隊星夜前進。孫連仲部迅速行動,企圖於停戰命令生效前占領承德,

    或占領古北口、建平、陵源等地。在停戰令生效後,國民黨部隊仍繼續向解

    放區進攻。

    3 人軍事小組決定在北平設立軍事調處執行部。執行部成員3 人:共產

    黨代表是八路軍參謀長葉劍英,國民黨代表是軍統局副局長、國防部二廳廳

    長鄭介民,美國代表是美國駐華使館代辦羅伯遜,羅伯遜為主席。一切事宜,

    均須3 人一致通過方能生效。執行部除3 人小組外,尚有3 方參謀長。國民

    黨方面蔡文治,共產黨方面羅瑞卿,美國方面海斯克。執行部下設36 個小

    組,分赴各地進行工作。執行部連續發出第一、第二、第三號公報,要求各

    地停止一切軍事衝突。2 個多月後,全國各地才實現了停戰。

    遣返日俘日僑的工作也在逐步進行,滯留各地的日俘日僑,都由鐵路

    運往沿海港口。

    由美國海軍送運回國。在近10 個月內,共遣返日俘日僑29.864 萬餘  

    人。

    軍事3 人小組就“軍隊整編和統編基本方案”達成協議。規定,第一

    期為整編:國共雙方在執行部監督下,將軍隊集中於執行部指定的地區改編。

    政府將其所有陸軍縮編為120 個師,中共將其全部軍隊縮編為30 個師;第

    二期為統編:將國共軍隊合編為國防軍,全國保持國防軍共20 個軍,每軍

    3 個師,共60 個師,其餘一律解散退役。整編、統編簽字後,國共雙方曾

    對整軍方案的實施多次進行商談,因為防區和統帥權兩個關鍵問題沒有達成

    協議,和談破裂。

    1946 年1 月10 日到31 日,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參加會議的代

    表共38 人。國民黨代表8 人,孫科、吳鐵城、陳布雷、陳立夫、張厲生、

    王世傑、邵力子、張群。共產黨代表7 人:周恩來、董必武、王若飛、葉劍

    英、吳玉章、陸定一、鄧穎超。民主同盟代表9 人:張瀾、羅隆基、張君勱、  

    張東蓀、沈鈞儒、張申府、黃炎培、梁漱溟、章伯鈞。青年黨代表5 人:曾

    琦、陳啟天、楊永浚、余家菊、常乃惠。無黨無派代表9 人:莫德惠、王雲

    五、傅斯年、胡霖、邵從恩、錢永銘、繆嘉銘、李燭塵、郭沫若。

    5 個方面代表了3 種政治力量。國民黨代表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利益,堅

    持一黨專政;共產黨代表無產階級和人民大眾利益,希望建立一個舉國一致

    的民主聯合政府;民主同盟代表民族資產階級和上層小資產階級的利益,主

    張在中國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青年黨已從民盟中分化出來,在政治上追隨

    國民黨;無黨無派大多屬於中間派,但反對國民黨的一黨專政,在實現和平、

    民主方面,與共產黨的要求是一致的。

    在政治協商會議上,3 種力量,3 種主張,3 條道路進行了激烈的爭辯

    和複雜的較量。

    鬥爭的焦點仍然是軍隊與政權問題。最後,大會通過了改組國民政府、

    施政綱領、軍隊問題、憲法草案、國民大會5 項協議。  

    — —改組國民政府問題:國民政府委員會為最高國務機關,對方針、

    大計有決策權,對高級官員有任免權;國民政府委員會委員40 人,國民黨

    和非國民黨人士各占半數;提案性質及涉及施政綱領之變更者,須有2A3 的

    國府委員通過;國民政府主席對某一決議的否決,須有3A5 以上的國府委員

    贊同。

    — —軍隊問題:確定軍隊屬於國家,軍黨分立,軍民分治等原則。

    — —施政綱領問題:通過了《和平建國綱領》。規定全國團結一致,建

    設統一、自由、民主的新中國;實行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黨派平等合

    法,用政治方法解決政治糾紛,以保持國家之和平發展;確保人民享有身體、

    思想、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徒、通訊自由。

    — —憲法草案問題:確定了國會制、內閣制、省自治的根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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