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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們還提出了一種“辯護理由”,即所謂的對禁令的誤解,或者說,罪犯或罪犯中某些人對他們的行為的違法性質缺乏認識。紐倫堡的辯護律師和理論界的辯護士都非常廣泛地援引這一理由。他們以“近代德國刑法學說”(即帝國主義資產階級的刑法學說)為根據,一方面宣稱,那些人並非故意對其權利、義務和無視法律的後果抱有不正確的見解,因此可以不受到懲罰;另一方面又強調國際法概念中某些模糊不清的界限,諸如軍事上的必要性、報復權利、命令的約束等等,甚至還提出許多至今一直被承認的戰爭規則在實施中的某些模稜兩可的解釋,他們認為,通過這種方法實際上差不多就可以為戰犯的全部行為開脫罪責。按照這種論點,最終只有國際法專家犯了法才應受到懲罰。凡是在客觀上無法為犯罪的事實進行辯解的情況下,就按照這一理論把犯法行為作為罪犯主觀認識上的問題,使之成為犯罪行為基本的辯護理由。這種理論的全部意義就在於此。這種理論是雅爾賴斯以總辯護人的名義提出的,這一理論也得到了那舍克的贊助,而在克尼里姆的著作中這種理論又像一條紅線貫穿全書。給人以這樣一種印象,許多疑問僅僅是由於客觀的法律狀況所造成的,而其目的只是為了以後在主觀上為禁令誤解的無罪根據以及為採用某一種可能不會礙到承認的辯護理由的可恕性製造藉口。比如說,“你也一樣”這一辯護理由不是不被承認的嗎?那麼好吧,某某陸軍元帥也是以此為依據的,所以,即使他的行為是不合法的,然而也是無罪的。當然,國際軍事法庭根本就沒有參加這種無謂的爭辯。
辯護甚至達到了如此地步,當辯護人再也無法為赤裸裸的罪行進行辯解和為罪犯開脫罪責的時候,竟然就歪曲事實。克尼里姆也不得不承認,1941年6 月6 日希特勒向部隊發布的臭名昭著的所謂《政治委員命令》是公開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應受到懲罰的。這項命令規定蘇聯軍隊中的政治委員被俘後應立刻加以甄別和槍斃。但是,克尼里姆又以緩和的口氣補充說,按照蘇軍的編制,在兩個德軍軍團所俘虜的戰俘中差不多有二百五十至三百名政治委員,而被報稱槍斃的“只有九十六人”,其他人員顯然都受到正式戰俘的待遇。這種說法的殘忍性和從刑法學的角度看這種推論的幼稚可笑都是無需解釋的。
起訴的第四點理由,也就是最後一點,是違反人道罪。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這一罪行包括屠殺、滅絕、奴役、放逐以及在戰前和戰時對和平居民所犯的其他非人道行為的罪行,並基於政治、種族和宗教方面的理由而犯的屬於紐倫堡法庭有權受理的業己構成犯罪或與犯罪有關的迫害行動。在德國,在戰前就已經開始了對猶太人的慘無人道的迫害活動。這種迫害是極為殘酷的,是令人髮指的。按照國際軍事法庭的觀點,這一迫害與侵略戰爭沒有直接關係。因此,法庭只限於一般地表明其犯罪性質,而且只能把1939年以後所犯下的違反人道罪作為判決的依據。這種界限的劃分是符合國際軍事法庭的條例和該法庭的職能的。所以,克尼里姆所說的:“宣布某些行為是違反人道的罪行,也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可以根據國際法加以追究的非法行為,這意味著一個國家的內政受到國際法的監督和外國的干涉”,就越發令人費解了。他認為,這裡所涉及的是日後將國際法改變為世界性的自然法,不能根據這樣一個法追溯既往地對某些人進行判決,即使是在輿論的道義壓力下也不允許這樣做,在他眼裡,輿論“作為刑法判決的一個根據是頗成問題的”。國際軍事法庭十分注意違反人道罪與破壞和平罪或者與本來意義上的戰爭罪之間的聯繫,這種聯繫證明了,國際軍事法庭所判決的違反人道罪,即使這些罪行同時並不是戰爭罪,也是一種越出了國家主權範圍的犯罪行為,因為這些罪行是策劃戰爭和進行戰爭的手段,或者與戰爭罪直接聯繫在一起,也就是說,是對別國權利和主權的觸犯,是違犯國際法的。在這種情況下,真正干涉別國主權的是威脅著世界和平的違反人道罪,而不是對違反人道罪的懲罰。因為制定一套關係到策劃、進行侵略戰爭以及破壞戰爭法規和習慣的侵略方法已經不再是一個國家的內政所享有的特權。這與世界法毫不相干。無論是在國際軍事法庭成立以前還是以後,各國人民都沒有要求制定什麼世界法,國際軍事法庭對首要戰犯的懲處,即使是懲罰他們所犯的與紐倫堡法庭判決的其他種種罪行聯繫在一起的違反人道罪,也不需要世界法。把所謂的對依然受到承認的國家進行侵略戰爭的權利看作是國家主權的表現,這種論點是反動派反“紐倫堡”的一個基本觀點。實際上,只有廢除這項權利才能保障所有愛好和平國家的主權。國際軍事法庭以所有四點起抗議理由所作的判決就是從這一法律立場出發的,並且用一個以愛好和平人民的名義進行審判的法庭的全部權威加強了這一法律立場。聯合國憲章保證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對那些想要再次破壞和平的人來說,紐倫堡法庭的判決是通過決議,確認了條例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中規定的國際法基本準則。雖然這一事實並不足怪,但是也不無其重要性。就廣義而言,1948年12 月簽訂並於1950 年1 月生效的關於防止及懲辦種族滅絕的條約就是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一項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