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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人們於上午來到上薩爾茨山,受到鮑曼的款待,而且還被帶到各處參觀。在薩爾茨堡,他們還觀看了輕歌劇《蝙幅》,鮑曼深感到自己是東方和大德意志帝國的代表。第二天他派出一隊豪華的供國賓乘坐的馬車經過高速公路把他們送往慕尼黑。在黨總部建築群兜了一圈之後,他們在鮑曼的普拉赫寓所受到了盛情款待。在其參觀活動結束這後,晚上他們又開始在鮑曼家裡飲酒作樂。第三天,他們一起參觀紐倫堡黨代會會址和兵工廠,然而收效甚微。匈牙利人裝出受到鼓舞和異常誠懇的樣子,但是兩個月以後,即1943年5 月,希特勒卻在大區領袖柏林會議上抱怨“匈牙利人”在對待猶太人的問題上“處理得糟糕透頂”,“匈牙利這個國浸透了猶太習氣”。

    這幾個月,他們針對還居住在德國的猶太人準備了一項法律。這項法律要剝奪猶太人的最後一點權利,使他們任人宰割、蹂躪。希特勒1942 年4月底在國會的演講是制定這項法律的間接原因。他在這次演講中把法律專家們罵得狗血噴頭,因為法院始終拒絕充當國家恐怖暴行的執行者。於是,當時的司法部國務秘書羅蘭德·弗賴斯便極力用實際行動來證明自己的忠誠。弗賴斯勒從提拔他而且一直以來也很想讓他在新任內政部長蒂拉克手下繼續擔任國務秘書的鮑曼那裡領會了怎樣才能受希特勒賞識的主意,那就是制定反猶法律。這不是沒有先例的。如前所述,鮑曼曾經同大區領袖格賴澤爾一

    起為瓦爾特蘭大區制定過一項法令。這項法令剝奪了仍居住在那裡的波蘭人的一切法律保護權,並將他們置於希姆萊的警察的蹂躪之下。

    受到這一啟示,弗賴斯勒於1942 年8 月初向政府有關各部發出一封信,當然這封信也寄給了納粹黨辦公廳。這封信里有一份“關於限制猶太人利用刑事法律手段的法令草案”。這個草案出自誰的手筆,附件里並未說明。但弗賴斯勒至少不能一人壟斷草案的“創始權”。因為他強調指出,“他”(弗賴斯勒在“他”字下面加了著重號)“肯定了這項法令對於戰爭的重要性,因為它對國防有間接的作用”。許多德國人心情不舒暢是因為猶太人還有權對警察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法官起訴,對判決提出上訴等等。猶太人的這些權力應該通過這項新法令予以禁止。

    弗賴斯勒很快就收到一些個性意見。官員們認為,可以利用這次機會同時剝奪猶太人在行政管理事務方面的一切公民權。糧食部提出要求說,必須禁示猶太人對整理耕地和興修水利等措施提出抗議。另外,還有人發現,必須否認猶太人的宣誓權力。這樣一來,當然又會引起麻煩,因為未經宣誓和不真實的證詞就不能被當作偽誓而予以懲罰。希姆萊要求說,死亡的猶太人的遺產必須宣布收歸國有。此外,他還指責法律機器運轉太慢,必須共同就這個問題進行商討,以加快它的運轉速度。

    1942 年年底進行了磋商,原來計劃只有一項條文的法令增加到九項。此後該法令一直擱在內政部。弗蘭克“考慮到猶太人問題的發展”,認為這項法令“已無必要了”。任何人——他可能這麼說過——也不可能再剝奪死者的權利。然而,保安警察頭子卡爾滕布龍納卻於1943 年3 月出來糾正他的錯誤觀點:沒有一個總的規章,圍繞猶太人的遺產問題展開的爭論就會沒完沒了。繼承人當中還有未彼遣送出境的、同德國人結了婚的猶太人。在協調人鮑曼發表了權威性意見之後,該法令才於1943 年7 月1 日趨於完善。該法律明顯地帶有鮑曼的觀點。它規定,猶太人的哪些行為應受到懲罰只能由警察局來斷定,而且也只能由警察局來執行。這樣一來,猶太人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就像波蘭人法令中的規定一樣——便落入了希姆菜的恐怖機構的魔掌。此外,它還規定,猶太人死後,或者說確切遭到殺害後,非猶太血統的家庭成員未提出要求,其財產一律收歸國有。這項法令基本上只是承認了早已普遍存在的事實。早在一年多以前,即1942 年5 月12 日,就已有一千五百名猶太男人、婦女和兒童在奧斯威辛集中營被趕進了瓦斯室——這是第一起有案可查的大屠殺。1943 年4 月,希姆萊已對“歐洲猶太人問題的最終解決”做了一個統計。為了能夠把這個給希特勒看,鮑曼要求在行文中避免使用“消滅”和“特別處理”這類字眼兒。希姆萊唯命是從地作了一番修改。自這份報告公布以來,已有一百四十五萬猶太人被送往東方,其中有一百二十七萬人在集中營里“通過了閘門”——這是希特勒的“脆弱的情感”所能接受的屠殺一詞的代用詞。

    然而,這只是中期統計。殺人機器在繼續運轉。三個月以後,鮑曼“受元首委託”向黨的高級人士——全國領袖,大區領袖,團體領袖——發出一項秘密指令,指示他們應該向那些對於猶太人的消失越來越感到懷疑的德國人說些什麼。下面就是它的簡短內容:“在公開討論猶太人問題的時候,對將來的總解決計劃絕不允許作任何解釋。但可能談到猶太人無一例外地被投入了有用的運動。”在黨的辦事部門的事務登記卡中,這項指令應該歸入“猶太人的處理”這個條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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